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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思考

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思考   自2007年山东省工商局提出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以来,全省各级工商机关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本着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采取不同的模式,积极推行这项改革,有的已取得丰硕成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为对原有行政执法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管理体制方面的,有集中权力与职责内容方面的,有机构设置方面的,也有上下级及本单位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协调方面的,等等。本文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意义、模式及推行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有所裨益。      一、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意义      本文所称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将各级工商机关或若干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权有目的地集中起来,交由一个或几个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工商机关及其行政机构不再行使已经由其他工商机关、机构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试点经验证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有效地解决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效率低下等问题。整合现有执法力量,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效能,推进职能到位。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不容推诿。   首先,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提高办案质量的需要。工商机关肩负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任,把好市场主体人门关,规范经营行为,打击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工商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我们现有的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水平,还无法胜任这一神圣的使命,主要表现在:一是当前执法人员的素质较低。近年来。虽然人员素质有所提高,但是仍不能满足办案的要求。随着工商机关监管领域的不断拓宽,一些违法案件的查处,需要高新技术作保障,对人员素质要求更高,人员素质较低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二是多头执法、重复立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的后??是互相争抢案源,重复检查,影响执法的社会效果,损害了工商的整体形象。三是自由裁量权力过大,对同一类型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产生畸重畸轻的问题。出现了同类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近,但处罚结果差别较大,有失公平,影响了工商机关的形象。四是不利于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小局大所”改革后,县级局科室工作人员减少,对于一些大要案件,仅靠科室的力量难以查处,由局领导进行协调,又存在分管不同,协调不畅等问题,极易错失办案良机。五是执法依据多,客观上很难全部掌握。要熟悉掌握如此多的法律法规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要能做到正确地适用那就难上加难。六是执法“门槛”多,阻力大。许多地方党委、政府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由,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都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对执法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述问题的存在,有内因方面的,也有外因方面的,但不管是内因还是外因,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商机关的管理效能,影响了工商机关的形象,甚至贻误了办案的时机。外因不可忽视,但最主要的还在于我们自身,在于我们没有真正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进行资源和执法权的整合,使一些优质执法资源过于分散,出现1+1      二、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模式      笔者认为,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地管理、条块结合、分工协作、资源共享”的模式,尽快调整和完善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促进管理与执法的统一、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监管执法网络体系建设等,加快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形成。按照上述原则,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模式:   从纵向来讲,要将行政处罚权最大限度地向下集中,使县级局成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省、市工商局,除了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必须是省、市局和重大复杂案件及县级局管不了或者管不好的案件外,一律交由县级局行使处罚权,如省局只管涉及垄断和在全省有重大影响及省局登记的企业需给予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处罚的案件;市局只管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和在本市重大复杂及本局登记的需要给予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处罚的案件。省市局把主要精力放在对下级工商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指导上,为其提供智力支持,县级局管辖除省市局管辖范围以外的案件。   从横向来讲,在各级工商机关内,也要将行政处罚权进行集中,将该项权力交由一个或少个机构来行使。在省局和市局,除按简易程序处罚案件和企业因未参加年检需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由所在的业务机构行使处罚权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公平交易局来处理;在县级局,除按简易程序处罚案件和企业因未参加年检需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由所在的业务机构、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外,其他案件一律交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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