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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背景下档案工作
信息化背景下的档案工作
档案工作信息化大大降低了档案管理的工作强度,提高了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新形势也对档案工作带来了若干方面的冲击。在效益优先的发展原则的支持下,在市场价值的渗透下,档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引发了原始档案的形成者、档案工作者和档案利用者等各行为主体之间新的经济利益关系,最为明显的是知识产权问题。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化,人们日益关注复杂的利益关系状况及其协调,强调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认识利益关系,最终目的是有效地协调利益关系”。“利益关系的有效调节才能使中国发展的关键阶段成为黄金发展时期”。因此,在档案工作信息化背景下,档案工作的各主体经济利益关系及协调机制应引起档案理论和实践工作者的关注。
一、经济利益冲突的成因及具体表现
自有文字形成以后到现代媒体技术出现之前,无论载体形式如何变化,人们都是通过直观方式获取信息,档案工作的理论和方法也是以此为基础而确立的。随着缩微技术和音像制品的出现,人们需要借助仪器设备读取信息,档案工作的对象范围有所扩大,机读档案相应而生,但其仍属于辅助部分,并未给档案工作带来根本性变革。在传统的档案信息服务中,利用者的借阅、使用、复制等行为都要同档案机构发生直接关系,在支付作者报酬、支付服务费用等方面可以遵循既定的操作规则,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合法利益的目的。
信息化的发展使人们的工作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工作中产生的大量信息,以数字化的编码、程序化的数据库、电子化的信号等形式存在,档案工作相应建立起数字、电子、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体系,在这种体系中,一方面要建立全新的现代化档案工作模式,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另一方面要保护传统档案成果,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这就必然带来社会各主体利益的分化与冲突。在分化过程中,由于我国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与文化体制建设相对较慢,社会治理机制难以适应处置各种利益矛盾,使矛盾和冲突构成了体制转型中的社会和谐问题。在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这种矛???凸显在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
(一)对于原始档案信息形成者来说。作为原始知识创造者,网络化、数字化技术使他们难以控制自己的智力成果被非法传播和使用,作品未经许可便被制成多媒体、数据库,被传播机构非法复制,使他们的无形资产得不到恰当的保护。数字化档案的特点是知识密集性,在进行有偿服务和价值认定时,如果按照传统的有形商品计价原则,他们的权益将会受到损害。档案信息包含大量基础研究成果,往往没有明显的经济效益,但利用者通过这些成果转化成增值产品后,其经济效益就会大大增加,但原始档案信息形成者却没有应得的利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作为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公民或社会组织,在自身和知识产权被他人利用时,都应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档案信息化而言,因档案信息产品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更多地落在信息传播者和加工者,甚至是参与者的手中,原始档案信息形成者的经济利益实际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原始档案信息的形成者也逐步开始认识并开始争取自身应得的经济利益,这是档案工作信息化中知识产权利益关系方面出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
(二)在档案工作者这一方面。在信息化工作中,档案工作者承担着信息整理、传播等具体的职责,发挥着档案信息由管理到开发利用,由具有价值到实现价值的纽带作用。档案工作者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利益关系由两方面构成:一是开发、编排档案信息过程中与档案形成者之间就知识产权的问题而发生的利益关系;二是在档案信息化工作中,以网络、数字等形式提供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中与利用者之间就知识产权问题而发生的利益关系。
作为工作的职责,档案工作者有义务加快信息化进程,促进信息资源的流动,实现为社会服务的目标,但要面对信息化进程中知识产权认定和处理与原始档案信息形成者的经济关系的难题。网络空间是一种只能感知的存在,在网络的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利用者使用很难得到有效的控制。这个特点造成了档案工作者不能成为有效控制和管理档案信息的实际困难,使档案利用者的行为无法得到认定,也很难追究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档案工作者在信息化过程中进行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同样享有知识产权,但是传统的档案管理思维方式常把这种智力劳动单纯地视为档案工作者的职责所属,很少重视档案工作者应当享有的经济报酬,档案工作者积极性无法调动,其工作进展与信息化要求相差甚远。
(三)对于档案利用者来说。利用者需要的是健全的社会信息服务体系,尤其在利用档案信息进行文化学习、科学研究等目的时,认为除设备配置、上级网收费之外,不应当再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使用原始成果进行再生产的利用者们,反对对档案信息的利用进行严格的限制,以使他们能合法地利用现有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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