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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调整方法研究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调整方法研究   摘要: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财务会计核算遵循的是一般会计原则,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为企业的股东、债权人、管理层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依据有关税法的规定,计算确定一定时期企业的应税利润,据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征税。由于财务会计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来核算收益、成本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税法是按照税收法规来确认收益、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因此,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之间存在差异。    关键词:会计利润;应税利润;差异;调整      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收益的。      (一)国债利息收入。会计核算中,企业无论是购买何种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均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纳税所得,不交纳所得税。但对同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按规定纳税。   (二)股利收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股利,会计上作为收益处理,而税法上规定如果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高于或等于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利不需要调整纳税所得。   (三)免税的国家补贴收入。对于企业应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处理上企业将列入收益处理,而税收对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免税的,不计入征税范围。      二、会计核算时不作为收入处理,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收上需要计入纳税所得,需要交纳所得税。具体如:      (一)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企业内部的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本企业的应税产成品、自制半成品,企业以自产产品、半产品对外投资,企业将自产产品、半成品无偿地赠送他人,在会计上按成本转账,不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收上应按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而税法规定应按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减免或返还流转税的收入。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退和先征收后返还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三、会计上作为费用或支出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而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不予扣除或部分扣除的。举几种常用项目如下:      (一)罚款支出。会计上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   而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惟有一点除外,即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赞助费。按照有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费用支出,冲减当期利润;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三)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支出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而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制度对上述两项费用未严格区分,企业根据实际支出以广告费计入当期的销售费用。税法上,则严格区分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并对二者给予明确的界定。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2001年起包括制药、食品、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调整为8%),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五)坏账损失。《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只能采用备抵法,通常有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等,计提的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计提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相当于其他应收款)。计提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同时规定,对于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项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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