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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型社会建设下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两型社会建设下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但是随着社会转型加速期的到来,中国社会分化加剧,社会矛盾突出,资源和环境方面的纠纷也逐步涌现,解决这些纠纷也成为了两型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内容。要进行两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将纠纷解决方式由现有的强政府―弱社会的政府主导型纠纷解决方式转变为强政府―强社会的二元纠纷解决方式,结合政府和社会两方面的力量解决资源和环境方面的纠纷,促进两型社会建设。 关键词:两型社会;政府;社会;二元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114-02 两型社会是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其核心在于可持续发展,这既包括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也包括社会的可持续性。然而步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社会转型也不断加剧,社会利益加速分化,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也随之出现,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威胁,因此,要建设两型社会就必须探讨在新的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保障社会稳定的纠纷解决方式。 一、纠纷解决方式的类型学分析 当今两型社会建设是在特定的社会状态下进行的,而从社会发展历程来看,社会纠纷的处理方式是与不同的社会状态相联系的。为了更好地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把纠纷处理方式按政府和社会两个处理主体进行分类,对不同社会状态下的纠纷处理方式进行分析和比较。这里把以政府为主体的处理方式定义为包括以法律为主要代表的正式处理方式,而以社会为主体的处理方式定义为包括个人和解、权威人士调解以及按照乡风民俗等非正式规范处理的方式。按纠纷处理方式中政府和社会主体所发挥作用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纠纷处理方式: 1.弱政府―弱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方式主要出现在人类文明的早期,与极度刚性的社会结构相对应。 在这种社会形态中,存在众多相互独立的社会群体,社会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管理。同时,群体之间同质性很高,社会结构极度刚性由于社会中既缺乏统一政权的领导和控制,又缺乏??之有效的社会规范和习俗的制约,政府和社会力量均未对社会纠纷的处理发生有效的作用。这一时期连年战乱,人民朝不保夕,社会秩序极端混乱,社会总体而言呈现无序的状态。 2.弱政府―强社会的社会主导型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方式主要出现在前工业化时期的传统社会,就中国而言以建国前的社会状态为典型代表。 这一时期,社会生产力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宏观来看,社会分化极为有限,社会同质性较高。社会仍处于前法治时代,政府的正式法律法规不大完善,权威也尚未树立,正式法律制度的约束力较小,属于弱政府的状态。而由于儒家文化得到了较大范围的传播,以儒家文化为中心也形成了差序格局和一系列的社会规范,社会在解纠中的力量已经较为成熟和壮大了。社会成员严格依照礼法的要求约束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在礼制及差序格局的影响下,人们信任并尊重权威人士,如有名望的乡绅及知识分子,这些权威人士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来自政府的约束力量有限,而社会方面如社会权威、社会规范和习俗在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因此这种纠纷处理方式可以称为社会主导型。这种方式在缺乏法律制度无法有效实施的背??下,对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缺乏强制性,道德品质败坏的地痞无赖仍游离在社会秩序之外。 3.强政府―弱社会的政府主导型纠纷解决方式,这也是现阶段中国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方式主要出现在工业社会,与中国改革前后的社会相对应。 这一时期,通过土改、公社化运动以及一系列惠民制度的实施,政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大大增强。同时,中国开始了向法治社会转变的努力,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并加大了法律知识的推广和宣传,大大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政府主导型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纠纷。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化的加剧,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分化,对以往统一的社会规范的认同度降低,社会力量对解决社会纠纷的影响逐渐减弱。 这种方式在社会力量弱化的形势下,对于控制社会纠纷时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中国社会力量尚未发育完全,至今仍旧沿用这种解纠方式。 4.强政府―强社会的二元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当今社会,可用于处理复杂的社会纠纷。 强政府―强社会的二元纠纷解决方式指的是在社会纠纷的处理中政府和社会共同发展和相互配合处理社会纠纷的方式。一方面,保证以政府为主体的制度化的方式更为有效地实施,继续推行和深化法治建设,增加正规方式解纠的渠道;另一方面,发挥以社会为主体的非正式规范的作用,建立主流的社会价值观和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制约,也为人们解决社会纠纷提供依据和指导。 这种解纠方式可应对单一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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