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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合作、非合作博弈逻辑企业与行业协会价格串谋行为分析
不完全合作、非合作博弈的逻辑企业与行业协会价格串谋行为分析
摘要:串谋企业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是企业、行业协会与监管者,频频发生的行业协会参与企业价格串谋实际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结果。他们之间的博弈是不完全合作、非合作博弈。笔者建立了串谋企业及其行业协会、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分析模型,认为影响企业及其行业协会价格串谋概率高低的主要因素是制度安排、串谋成本与监管力度等。
关键词:企业;价格串谋;不完全合作博弈;不完全非合作博弈
作者简介:何继新(1972-),男,吉林省吉林市人,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北京林业大学林业经济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林业经济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2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8)01-0073-03 收稿日期:2007-10-16
在近期日用品价格持续上涨的背景下,一些企业在行业协会协调下集体提高产品价格,并以“价格同盟”的形式涨价,它“方便”了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也“方便”了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利益诉求,唯独没有“方便”消费者的权益。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行业协会本来应该具有服务、协调、联络等职能,不具有出面组织行内企业统一涨价的职能与权力,而现实是行业协会与企业通过相互串通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未经成本审核就调节价格,既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使行业协会这一中介组织丢弃了社会责任,成为企业的利益攸关方,助长了企业哄抬物价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企业和行业协会往往会利用其有利的相对控制地位谋取私利,侵害消费者利益,从而出现各种价格串谋行为。这种价格串谋实际上是企业与行业协会、监管者之间利益冲突和合作的表现,是他们之间“博弈”的结果。
一、企业和行业协会价格串谋行为的相关利益主体及其博弈特征分析
(一)价格串谋行为的相关利益主体及其各自利益分析
企业利益主体是多方面的,不同利益主体存在利益冲突的。每一类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都有多种利益要求,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是不一样的,而且每一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丰富的内容(陈宏辉,2004)。在价格串谋的企业中,相关的利益主体主要是企业、行业协会与监管者。这里的监管者是政府或者授权的行业协会,本文的假设是行业协会不再是政府授权的化身。所以,企业、行业协会与监管者对企业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作为“经济人”,企业往往会利用其所有权优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业协会则要从企业获得“投资利益”或者“部门利益”。监管者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目标在于规范企业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使市场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原则,促进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发挥。由此可见,企业、行业协会与监管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宣布,从2007年7月26日起,以华龙、白象等为首的中低价方便面将整体涨价,平均涨幅20%,最高达40%。其中,市场覆盖率达95%以上的康师傅、统一、今麦郎、日清、农心等十多家知名企业都将参与此次调价。这是继2007年6月高档方便面提价后,该协会促成的第2次价格上调。而且自2006年年底开始,由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牵头,国内方便面巨头召开了3次内部价格协调会议,最终达成统一提价的一致意见。从我国企业价格串谋行为的种种表现也可以看出,企业价格串谋主要是企业及其行业协会违反监管者制定的有关法规制度,侵害消费者利益,串谋行为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企业、行业协会与监管者。由于监管者主要是要保护消费者利益,因此监管者与消费者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企业价格串谋主要是企业与行业协会、企业与监管者、行业协会与监管者之间利益冲突和合作的表现。
(二)串谋企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特征分析
企业和行业协会价格串谋行为实质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结果。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串谋企业与行业协会、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具有不完全信息博弈、非合作博弈的特征。
首先,利益主体之间是不完全信息博弈。不完全信息博弈就是每一个博弈者都不知道其他博弈者的参数的博弈。在我国,由于企业的所有权优势,可以依据《公司法》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更多“信息”,获得额外收益。尤其在价格串谋中,企业占有的公司信息要远远多于行业协会和监管者,因此,企业更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来获取私利。因此,串谋企业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是一种不完全信息博弈。
其次,由于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利益主体之间是非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假定“参与人之间不存在有约束力的协议”,在此基础上探讨相互影响的个体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目标之下的决策过程和最终获益(温思美、谭砚文,2005)。一方面,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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