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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制度利弊及其完善

一人公司制度的利弊及其完善   [摘要] 一人公司由于其具有诸多的优越性,必须正视有其存在的土壤#65377;但由于一人公司股东易于滥用公司人格图谋法外利 益,可能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立法上必须对其进行严格规制#65377;新《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滥用法人格推定制度存在 其不足#65377;在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但意志未能独立于其出资股东而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同样应该否认该一人公司法 人格,由一人公司股东及公司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65377;   [关键词] 一人公司;法人格;法律规制;独立意志   [中图分类号] 276.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09-0169-04   [作者简介] 王国良,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法学;   赖丽华,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民商法#65377;(江西 南昌 330077)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r one-member company),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65377;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65377;”从新《公司法》规定来看,我国新《公司法》只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本文所称一人公司仅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65377;从学理上划分,一人公司可划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65377;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设立时股东即为一人,或者设立时股东为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65380;继承#65380;赠予等原因导致股东仅剩一人的公司,前者称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后者称为存续中的一人公司#65377;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形式上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复数,但实质上只有其中一人为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法定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65377;家族式的公司往往就表现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65377;此种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本质上是真正的股东为自己谋取利益而规避法律所凭借的一种工具#65377;依据一人公司股东身份的不同,我们又可以将一人公司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65377;自然人一人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65377;这种公司形式将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个人财产分离开来,借助有限责任这种责任形式来降低投资风险#65377;法人一人公司则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独投资设立,或者是通过收购而获得另一公司的全部股份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该公司因而成为一人公司#65377;一人公司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唯一的,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额或股份;一人公司只须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降低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实现单个个人无法实现的经济目的#65380;使投资者摆脱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困境#65377;目前,已有43个国家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65377;一人公司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建立旨在鼓励投资的制度,有经济层面上的合理性#65377;然而,一人公司是一把双刃剑,一人公司的弊端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65377;      一#65380;一人公司是利弊并存的公司形态      承认一人公司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只要允许其合法存在,就有可能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在市场诚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65377;因为在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65380;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和公司内部三大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都不复存在#65377;于是,一人公司股东极易滥用公司人格以图谋法外利益#65377;一人公司股东可能通过各种手段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等#65377;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多种方式的混同使得公司相对人难以搞清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65377;而且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使公司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了极大的风险#65377;有些一人股东甚至通过欺诈的手段以逃避合同义务#65380;法定义务,导致削弱了对债权人的保护#65377;有些一人股东通过公司规避侵权责任,严重削弱侵权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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