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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规范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积极影响

《物权法》对规范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积极影响   摘要:《物权法》的出台和实施,将对我国公司治理研究产生积极的影响。《物权法》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界定了法人财产权,并明令禁止侵害法人财产权的种种行为,这将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化程度的提高。   关键词:公司治理;物权法;规范   中图分类号:DF521/F27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2-0117-03      公司治理是我国在构筑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致力于研究解决的课题。能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规范我国的公司治理,关系到国企改革能否成功,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发展,国内公司在国际竞争中能否立足,抗拒市场风险。      一、公司治理问题的提出和我国的研究现状      公司治理的研究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直到1984年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概念才由英国经济学家Tricke.R1明确提出。在其专著《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中,Tricker明确提出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及其与公司管理的区别,从而提出了公司治理的概念。他认为,公司管理就是运营公司,而公司治理则是确保这种运营处于正确的轨道之上。此后Ken-neth N.Dayton教授将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的关系形象的比喻为一个硬币的两面。在专著《公司治理:硬币的另一面》(Corporate Govemance:the other side of the coin)中,Dayton认为,公司治理指的是董事会利用来监督管理层的过程、结构和联系;公司管理则是管理人员确定目标以及实现目标所采取的行动。   但什么是公司治理,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解释,中文译文有“公司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机制”等不同版本,OCED在《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给出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它还提供了一种结构,使之用以设置公司目标,也提供了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运营的手段。” ??? 我国理论界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从1993年国内理论界首次提出公司治理的概念开始,我国的经济学界已对公司治理问题开始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介绍和阐述,张维迎(1994)、吴敬琏(1994)等提出要在国企改革中借鉴和吸收当代公司治理理论。接着,理论界在公司治理的内涵(林毅夫,1997)、有效的制度安排(林毅夫,1997)、委托代理问题研究(张维迎,1999)、产权的讨论(张维迎,1999、2000;孙永祥,2001)和治理模式的比较(李维安。2001)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代表的一大批现代企业初步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但由于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先天不足,使得目前公司治理情况不尽如人意。来自南开大学公司治理评价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显示:2006年样本上市公司治理指数的均值为56.08(见下页表1),上市公司之间的公司治理质量存在较大的差异,公司治理指数最大值为75.94,最小值为39.55,样本的标准差为5.13。在下页表2中可以看到全部样本公司中达到CCGINKlll的只有10家,占全部样本的0.80%;达到CCGINKⅣ的有251家,占全部样本的20.10%;处于CCGINKV的公司有832家,占样本的66.61%。有156家上市公司的治理指数在50以下,占全部样本的12.49%。   笔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不足主要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且占绝对控股地位和国有法人股不能流通,从而导致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治理效率低下。其主要表现在于:      1 股东大会对董事的约束失控,   “一股独大”强化了原来的政企不分,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是政府的代表,控股股东轻而易举地控制了股东大会,掌握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人选的安排,进而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凭借董事会来操纵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来侵害中小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 董事会缺乏独立性   “一股独大”使董事会制度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发挥,出现制度异化,失去其自身应有的独立性。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内部董事占70%以上,且董事会与经营层交叉任职,导致严重的“内部人控制”,董事会不能有效地监督经理人。   3 监事会事后监督弱化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只赋予业务上的监督权,对董事会和经理层没有实质的威慑力,且监事的任命不规范,绝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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