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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行动以意义韦伯与舒茨行动理论比较研究

赋予行动以意义韦伯与舒茨行动理论的比较研究   摘要:赋予行动以意义是韦伯和舒茨的学术共同关注点。韦伯通过对社会行动意义的解释建立了分析整个世界历史的理解社会学;舒茨则在对韦伯社会行动意义批判和反思的基础上赋予行动以新的意义,创立了他的现象学社会学。尽管两者都认为对行动意义的考察是研究社会的基础,但韦伯和舒茨的行动意义理论无论是在对行动和意义的理解、发展方向还是在社会学理论发展历史中的价值和意义等都有所不同。   关键词:社会行动;韦伯;舒茨;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李南海,漳州师范学院历史与社会学系教师,福建漳州 363000   中图分类号:C9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3―0168―04      赋予行动以意义是理解社会学与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根本区别之一。作为理解社会学家,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学思想和韦伯一样,都是通过对社会行动意义的研究来理解和把握社会的整体。但现象学社会学又不是韦伯理解社会学的简单重复,它对行动的意义进行了更深入的思考,弥补了韦伯对行动意义分析中存在的不足,推动了社会学中对社会行动意义阐释的发展和深化。本文从行动和意义出发,对韦伯理解社会学与舒茨现象学社会学进行比较,并指出它们的不同。      一、对行动和意义的理解不同      在德国历史主义传统的影响下,韦伯的理解社会学把社会学看成是一门理解人类社会行动意义的科学,即“社会学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动、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动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1(P40)。韦伯认为:现实世界的各种现象都是由人的社会行动构成,每个行动者都赋予自己行动以一定的意义,对各种社会现象、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研究,就建立在对行为者赋予其社会行动的意义的理解和解释基础之上。   作为现象学社会学的创始人,阿尔佛雷德?舒茨(Alfred Schutz)和韦伯一样,其社会学也是建立在对行动和意义的研究基础之上。但舒茨对行动和意义的理解和韦伯又不完全一样。在韦伯看来:社会“行为应该是一种人的举止(不管是外在的还是内在举止,不为或容忍都一样),如果而且只有当行为者或行为者们用一种主观的意向与它相联系的时候。然而,社会的行为应该是这样一种行为,根据行为者或行为者们所认为的意向,它关联着别人的举止,并在行为的过程中以此为取向。”1(P40)可见,在韦伯的行动概念中,并没有对行动和行为进行区分,行动和行为概念是混在一起使用的,而舒茨则对“行动”和“行为”进行了区分。舒茨认为:人们在常识世界中谈论“行动”和“行为”时,总是说前者是“自愿的”或“有意义的”,而后者的特征则是“反应”,并以此把二者区分开,但这种区分是肤浅的。舒茨认为,行动指的是自我意识的个体行动者根据一个预先设计的方案所进行的,取向未来某一目标的人类行为。它来源于个体的意识经验,最突出的特征是有计划性与目的性。而行为则指的是行动不断发展的过程,是行动的结果,是已经完成了的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行动不过是行为的一个子集而已,舒茨所要区分的不是作为意识经验的行动与行为,而是作为行动者之意识活动过程和结果的行动与活动。   在区分了“行动”和“行为”之后,舒茨对行动和单纯的幻想也进行了区分。舒茨认为:行动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隐蔽的,既可以是行动者努力达到既定目标的行为,也可以是放弃某个目标的行为。舒茨虽然强调了行动的主观性、目的性和计划性,但认为行动和单纯的幻想是不同的:行动包含了一种把行动作为有意图的东西确立起来的自愿选择;而幻想虽然可能有目的性,但毫无计划性可言。   除了对行动的理解不同,韦伯与舒茨对意义的理解也不同。韦伯认为:社会行动本质上是以他人举止为取向的个人的行为。同时,社会行动还意味着有针对他人的主观意义,只有具有主观意义的社会行为才是可理解的,因此,社会行为是有意义的,且意义可被理解。韦伯把意义分为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主观意义是指一个行为相对于行动者而言的意义,客观意义则是相对于观察者而言的意义”2(P10)。根据一个行为与他人的关系强度,韦伯区分了意义的五种不同用法:(1)脱离任何社会涉入的个人的意义性;(2)仅仅意识到他人存在产生的意义;(3)意识到他人行为,并解释他人行为的行动的意义;(4)根据他人行为作出反应的社会行动(及其意义);(5)取向于他人或者影响他人的行动的意义。   舒茨也把意义分为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并且强调社会行动的意义只能是一种行动者本人的主观意义,自我意义的确立过程和对他人经验的理解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意义。在理解主观意义时,我们往往是和他处在一个直接经验的世界中,而在理解客观意义时,我们则是处于一个匿名的世界中。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发现,韦伯和舒茨的不同之处在于:韦伯没有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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