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伪或引人错误表示或广告行为之规范(doc 1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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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伪或引人错误表示或广告行为之规范(doc 11)

虚伪或引人错误表示或广告行为之规范 交流道/QA 146. 问: 公平交易法为何要规范于商品或广告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表示行为? 答: 事业为销售其商品或服务,除直接在商品本身上作标示或表征以外,常透过宣传广告或其它公开活动传达商品信息,以招徕消费者之购买。事业所提供之商品信息,涉及之范围极广,其中有关商品之价格、数量、质量、内容、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制造者等信息,常被消费者引为决定购买与否之主要判断依据。因此,部分业者即利用此消费者购买行为之特性,作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广告标示,例如质量内容与商品名称不符、实际重量少于包装盒上标示之重量、国产品标示为进口品、涂改有效期限等,藉以诱使消费者购买,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并对其他以正当方法销售之业者造成不公平竞争。 147. 问: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规范事业于「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它使公众得知之方法」为虚伪不实表示或表征行为,请问何谓「其它使公众得知之方法」? 答: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它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商品之价格、数量、质量、内容、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 所称「其它使公众得知之方法」,系指得以使非特定之一般或相关大众共见共闻之讯息的传播行为。如市招、名片、产品或服务说明会、事业将数据提供媒体,由媒体以报导消息方式刊登,以发函之方式使具相当数量之事业得以共见共闻,于公开销售之书籍上登载讯息,以推销介绍方式将宣传数据交付于消费者,散发产品使用手册于专业人士,进而将讯息散布于众等,均可谓其它使公众得知之方法。 相关条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 148. 问: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所称「表示或表征」之意义? 答: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它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商品之价格、数量、质量、内容、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 所称「表示或表征」,系指以文字、语言、声响、图形、记号、数字、影像、颜色、形状、动作、物体或其它方式表达或传播讯息或观念之行为。 相关条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 149. 问: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之「虚伪不实」、「引人错误」意义为何? 答: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它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商品之价格、数量、质量、内容、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 所称之「虚伪不实」,系指表示或表征与事实不符,其差异难为相当数量之一般或相关大众所接受,而足以引起错误之认知或决定者。 另所谓「引人错误」,系指表示或表征不论是否与事实相符,足以引起相当数量之一般或相关大众错误之认知或决定者。 相关条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 150. 问: 如何判断表示或表征是否构成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 答: 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之判断原则如次︰ (一) 表示或表征应以交易相对人之认知,判断有无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情事。一般商品或服务以一般大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为准;专业性产品则以相关大众之普通注意力为准。 (二) 表示或表征隔离观察虽为真实,然合并观察之整体印象及效果,倘足以引起相当数量之一般或相关大众错误之认知或决定,即属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 (三) 表示或表征之内容以对比或特别显著方式为之,而其特别显著之主要部分易形成消费者决定是否交易之主要因素,故其是否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得就该特别显著之主要部分单独加以观察而判定。 (四) 表示或表征具有多重解释时,其中一义为真者,即无不实。惟其引人错误之意图明显者,不在此限。 151. 问: 事业所为的各式比较广告,有无违反公平交易法之处? 答: 事业以与他事业之商品或服务比较方式为表示或表征,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引人误认其商品或服务较他事业为优越者,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虞︰ (一)片面截取不具代表性之部分交易相对人之见解,为对自己有利之比较。 (二)以新旧产品或不同等级之产品相互比较。 (三)未以同一基准或条件为比较,而此等基准或条件系交易相对人所不知者。 (四)非以一般可接受之科学方法或公正方法所作测试之比较。 (五)强调测试之一部分结果或不重要之差异,而此部分正足以误导交易相对人。 (六)就某一部分之优越主张全盘之优越。 (七)所引为比较之数据来源不具客观性。 (八)未经证实部分以怀疑、臆测、主观陈述为比较。 (九)其它足以引起一般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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