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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形态-罪数不典型类型(ppt 34)
1、什么是罪数? 2、确定罪数的标准——犯罪构成 一、实质的一罪 二、法定的一罪 三、处断的一罪 一、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不法状态继续则不法行为继续(同时)。其他罪不法状态单独继续。 继续犯不论持续时间长短,只定一罪。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认定继续犯对于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有重要意义) ? 常见继续犯: (1)非法拘禁,绑架,拐卖等侵犯自由的犯罪。 (2)遗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不作为犯罪。 (3)非法持有毒品,枪弹等持有型犯罪。重婚罪属于继续犯。 2、想象竞合犯:一行为同时犯数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常见的类型有盗窃同时触犯其他罪,如盗割电线,同时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 甲欲杀害乙,乘乙看电影之机,向乙坐的地方开了一枪,结果打死一人,打伤一人。 结果加重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1)前提: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加重结果; (3)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 ?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 一、实质的一罪 1.结合犯(我国刑法上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指原本独立的数个犯罪行为,刑法将其结合成一个独立新罪的犯罪形态。 (1)数个独立的不同构成的具体犯罪 (2)结合成一个独立新罪,形成新的犯罪构成 (3)新罪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2.惯犯 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形态。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 (1)常业惯犯 (2)常习惯犯 一、实质的一罪 1、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1)行为人始终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2)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3)连续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同种罪名) 牵连犯: 特征:一个目的;数行为;牵连关系。如伪造证件用于招摇撞骗的,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 择一重罪处罚;法定情况下,数罪并罚。 3、吸收犯:一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只以吸收行为论罪。 特征:(1)数行为; (2)犯数不同罪; (3)吸收关系; ? 例如入室抢劫的,预备行为触犯另一罪名非法侵入住宅罪,持有枪支又抢劫的。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1)非法制造枪支或走私枪支后私藏的,盗窃汽车后出卖赃车的,前者吸收后者; 2)教唆杀人,又帮助提供杀人工具的,教唆行为吸收帮助行为; 3)非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学习罪数形态应注意的问题: 有很多人认为罪数形态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 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形的,不数罪并罚: ?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过失致被拘禁人死亡的 ? 2、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 ? 3、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 4、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 5、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 6、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 7、?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 8、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 9、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理解为牵连犯。 ? (二)法定从一重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 2、伪造货币又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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