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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巿南海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指引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指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定义及分类 4 2.1户外广告设施 4 2.2招牌设施 5 第三章 通用技术规定 7 3.1禁止范围 7 3.2基本要求 8 3.3外观要求 9 3.4照明要求 9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定 12 4.1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 12 4.2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15 4.3街道公共设施广告设施 18 4.4移动式广告设施 19 4.5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20 第五章 招牌设施技术规定 21 第六章 城市区段分类控制指引 23 6.1地区分类控制指引 23 6.2道路分类控制 24 附 录 25 一、名词解释 25 二、测量标准 27 三、本指引用词说明 30 总则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号主席令第号主席令第号主席令第号主席令第号粤府函〔20〕215号〔201〕号。S(m2) (cdm2) ≤0.5 1000 0.5S≤2 800 2S10 600 ≥10 400 3.禁止设置:即该类建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设置建筑附设式广告设施。 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商业建筑可设置屋顶广告:(1)建筑高度为50米以下;(2)户 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允许设置的。 5.对于依法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可按照改变后的建筑功能进行控制。 6.以上内容不含招牌设施。 不得在建筑的玻璃幕墙以及建筑立面的百叶、格栅部分设置除立体透空字(图案)以外的外墙广告设施。 建筑物底层落地柱及骑楼外柱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屋顶广告 (1)屋顶广告的设置应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2:屋顶广告招牌的高度要求一览表 建筑物高度 广告牌面的最大高度(a) ≤10 米 3米 10 米且≤24 米 5米 24 米且≤50 米 7米 注:1.屋顶广告牌的高度在满足上表的条件下还应根据道路宽度和视角等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该表中建筑物高度不包括屋顶广告的高度。 (2)同一建筑物屋顶广告牌的设置高度应一致,并且界面应连续。 (3)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米,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4)高层主体建筑和裙房不得同时设置建筑屋顶广告。 平行式外墙广告 (1)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突出建筑物两侧墙面的外轮廓线,且其上端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的檐顶或女儿墙顶。 (2)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的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d)不得超过0.5米,且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和安全。(图.4-1) (3)广告设施的底端离地面距离(H)不得小于3米,且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的底沿。(图.4-1) (4)建筑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或纵向窗间墙之间不得设置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图.4-2) 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应符合的要求 不得在建筑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纵向窗间墙之间设置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 图.4-1 图.4-2 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 (1)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的外沿距离墙体的距离(d)不得大于1.5米,且不得超过所临道路路面宽度(B)的1/10。(图.4-3) (2)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的上端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的檐顶或女儿墙顶,其下沿距地面的高度(H)要求应符合表4-3规定。 (3)户外广告设施及其外缘水平投影不得侵占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表4-3. 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下沿距地面高度 建筑所临城市道路类型 广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H) 无人行道的城市道路 5米 且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 有人行道的城市道路 3米 图.4-3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外沿的要求 4.2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 (1)连续设置的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应按规划、同标准、有序设置。 (2)在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 (3)在城市重要节点处(例如城市出入口、大型博览区、大型综合市场以及重要的产业园区等场地内)的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也可考虑富有艺术性的特殊造型,增加场所的标志性和广告设施的多样性。 (4)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牌面尺寸不应超过18米(宽)×6米(高),总高度不应大于24米,其间距应符合表4-4的规定。广告设施牌下缘距离地面不应少于10米。高架桥两侧的立柱广告设施总高度在满足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若立柱式广告设施牌面为电子显示屏时,可按电视画屏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表的最小间距 单侧最小间距(m) 500 —— 省道、国道、县道 1000 不小于200米; 高速公路、快速路 1500 不小于300米; 注:“最小间距”是指任意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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