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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工作方案
松江区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工作方案 为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 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 理条例》,教育部、公安部等10 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 办法》(含中等职业学校),加强幼托园所自有和租用运载学生上学、 放学车辆(以下简称“校车”)的管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经松江区教育局等 4 单位联合办公会议决定,成立松江区中小 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本区校车规范工作。 组长:姚向群 区教育局 成员:沈 红 区综治办 沈 晓 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杨心强 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车宣科 沈会林 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火大立 区建设与交通管理委员会 顾 琳 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周 滨 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 金 文 区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区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 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校车管理工作的协调、信息通报等工作。 二、管理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幼托园所安全 管理和校(园)长考核的范畴。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申请校车证的学校、幼托园所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审核。 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掌握基本交 通规则和行为规范的能力,学校应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 辆。 学校应在每辆校车上至少安排一位管理人员随车管理,要每天做 好校车乘坐情况的工作记录,并检查校车证和所乘校车车号是否一 致,如该校车与校车证上的车号不一致,随车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学生 乘坐,并及时向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公安交通部门 公安交通部门应认真做好校车证核发工作,加强校车运行的管 理。发生超载、超速等严重危及学生安全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时, 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要将校车违法和 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会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整治无校车证、无校车准驾证、未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局认可的,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托园所 上、下学的车辆。 加强对校车车况及驾驶人员的检验与审核,按《上海市中小学、 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具体要求实施。 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学生知法、懂法、 守法、用法能力。 (三)城市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加强对客运、营运企业校车的营运管理,认真落实备案登记 制度,督促、检查企业加强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 力。 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严厉打击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黑车”,保障 中小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公安交通管理、城市交通管理等部门做 好宣传、协调、引导工作,发挥学校周边环境监督员和民工子弟学校 视导员队伍的作用,加强对校车管理工作的监督。 三、限制范围 本区四个街道区域内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学校不得使用 校车。特殊教育学校或学校办学性质调整等原因,确需使用或临时使 用校车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 续后,方可使用。 四、申领步骤 1、学校、幼托园所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5 个工作日作出批复。 3、学校、幼托园所填写《校车证》申领表(一车一表)。 4、提交申领校车所需材料:《校车证》申领表、机动车检验合格 证明、租赁合同、交强险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等材料。 5、按审核流程操作(教育行政部门预核、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备案、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自申领之日 起,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发放校车证的决定,不予发放校车证 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6、学校、幼托园所建立好校车管理档案。 7、每年秋季开学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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