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与法律防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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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与法律防治

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与法律防治 计算机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但是,计算机犯罪的出现,也从另外一个方面开始成为困扰人们的社会问题之一。我国从1986年开始每年出现至少几起或几十起计算机犯罪,到2003年一年就发生了上千起,近几年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其中金融行业发案比例占61%,平均每起金额都在几十万元以上,单起犯罪案件的最大金额高达1400余万元,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而且这类案件危害的领域和范围将越来越大,危害的程度也更严重。 一、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刑事犯罪,具有与传统犯罪相同的许多共性特征。但是,作为一种与高科技伴生的犯罪,它又有许多与传统犯罪相异的特征。 (一)犯罪的智能性 无论人们对于智能犯罪如何下定义和确立范围,计算机犯罪都毫无疑问可以被称为一种智能犯罪。这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计算机是现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而计算机犯罪则是与之相伴而生的高智能犯罪。据统计资料显示,当今世界上所发生的计算机犯罪中,有70—80%是计算机行家所为。通常情况下,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主要类型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数据篡改及窃用计算机等,都需要犯罪人具有相当程度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并且通常要经由数阶段的逐步实施才能达到犯罪目的。而且显然计算机专业知识越高,作案的手段就越高明和巧妙隐蔽,造成的损失相应也就越大,而也就越难以发现和侦破。统计表明,相当大一部分实施计算机犯罪的人,其自身就是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犯罪的强隐蔽性 任何犯罪行为都有隐蔽性的共同特点,因为刑罚是犯罪的必然后果,犯罪人为了逃避严酷的刑罚,其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增加犯罪的隐蔽性。另一方面,从犯罪技术上讲,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复杂性,导致犯罪人可以通过在网络中不断重复登录的手段来隐藏自己。通过重复登录,犯罪人可以从一个国家绕到另一个国家,最终联结到受害人的计算机系统上,每登录一次犯罪者的身份就可以变更一次,而且由于INTERNET上广泛使用匿名服务器,犯罪人更可以通过这些匿名服务器来更好地掩盖自己的身份。因此光是确定犯罪人所在地的难度就非常大,更不用说确定犯罪人的身份了。 (三)犯罪的强危害性 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极其严重,这一点是传统型犯罪所无法比拟的,对此无论是从经济尺度还是社会尺度来衡量都是一样的。从经济角度讲,计算机犯罪多数为财产性犯罪,其所涉及的金额之大通常是其他犯罪无法望其项背的。从社会尺度来衡量,如果计算机犯罪的危害仅仅限于财产的损失,那么这种危害也不足惧。但更为严重的是此类犯罪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军事、行政管理、物质生产等方面的全方位的冲击。就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难以预测的突发性和直接的连锁反应性及危害后果的即时性而言,是其他任何犯罪所不能比拟的。 (四)犯罪的广地域性 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国际化,因而计算机犯罪往往是跨地区乃至于是跨国的。对于这种地域性较强的犯罪形式,如何确定犯罪行为地及犯罪结果地都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这对于某些计算机空间犯罪更是如此,例如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当犯罪人在领域外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于领域内时,其刑事管辖权方式的选用和诉讼程序的选择,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五)诉讼的困难性 即使计算机犯罪已经被发现,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也会面临巨大困难,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显然是犯罪证据问题。通常情况下,除破坏计算机资产的犯罪行为外,对于威胁计算机系统安全和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犯罪而言,犯罪行为是完全发生于作业系统或者软件资料上,而犯罪行为的证据,则只存在于软件的资料库和输出的资料中。而对于一个熟悉计算机,能操纵计算机达到犯罪目的的行为人来说,想要变更软件资料,消灭犯罪证据,恐怕也不是一件过于困难的事情。尤其是个人所有的计算机,行为人要消灭其档案中的有关资料是显然更为方便和容易,可以在几秒之内将证据完全毁灭。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计算机处理速度的瞬时性导致了计算机误操作等随机性事件的高发性,而这种计算机事件发生的随机性又决定了计算机犯罪发生的随机性,使得人们难以预料,而且许多手段与正常活动只有极小的偏差,因而被解释成为在机器上进行的某种游戏、智力训练或者误操作。 (六)司法的滞后性 计算机犯罪是一种与时代同步发展的高科技犯罪,而对于计算机犯罪的惩治的滞后性显然可以归结为计算机犯罪现实状况的特点之一。司法机关普遍处于经费不足的尴尬境地,无法和金融管理等其他部门一起同步进入计算机管理的工作时代。其次,司法机关人员中的多数严重缺乏计算机专业知识,不能适应现代计算机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活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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