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一人有限股东风险.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解析一人有限股东风险

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还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即由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己来证明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是否独立,这就与一般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由权利主张 者举证不同,实际上加重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证明自己的财产跟公司的财产不是一回事,在证据上需要公司有自己的帐户,有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通过严格的财务制度来区分公司与个人财产。首先最好要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完整独立并发挥作用的会计部门、有财务会记报表等;其次,证明在经营过程中,一人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关系时将自己与公司区分对待;没有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原则为自己获取利益。最重要的是,要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A男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07年买的房子,自己住着用。09年成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年结婚。现在想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都有什么方法呢? 1、该资产是否作为公司注册时的出资,如果是则是属于公司财产。 2、该资产是否作为公司经营所需,为公司诸如承租等方式使用。如果存在,则可能构成公司资产。 3、该资产是否作为公司提供其他诸如担保之类的法律关系,如果存在,则肯能负有法律关系。  财产划不清或陷入无限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同时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实际情况看公司的股东很容易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风险就在于唯一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如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目的借贷和担保等等。专家提醒,滥用有限责任原则很有可能掉入无限责任陷阱,处理不当可能给个人甚至是家庭财产带来风险。      到底资产与个人家庭财产怎么才有清晰的界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并务必保留各种财务凭证,简单来说就是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相分离,公司对于投资、经营、预决算、亏损弥补、个人的分红等各个环节都要有书面决议及相应财务凭证,同时有必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以防出现问题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据悉,为防止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新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其他的限制性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对一人公司股东而言,即使其根本不打算做出法律预设的侵害债权人利益行为,他也得支付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会遭受无辜处罚的成本,比如筹集10万元注册资金的机会成本、收集和保存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隔离的证据的成本、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专业会计师的费用等等,当这些成本高过设立一人公司所能带来的收益时,他只能放弃设立行为,这将意味着绝对效率的损失。由于法律制度适用的普遍性,这种成本的增加就是非常巨大的。 《公司法》第64条关于一人公司“法人格滥用推定”的规定,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性要求。该条的规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可以推定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进而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不问该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客观事实和有无“逃避债务”之主观意图,也不问是否造成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后果,更不要求公司债权人就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可见,比起“公司法人格否认”,一人公司的“法人格滥用推定”可谓轻而易举,难怪有人说:“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产生了只要有债权人对公司的独立财产产生怀疑,就几乎是剥夺了一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效果 公司法人格独立是一般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只是一种例外;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原则,承担连带责任是例外。    然而,一人公司“法人格滥用推定”的推理机制则刚好相反,即首先假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并据此要求股东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滥用公司人格;如果股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滥用公司人格,就推定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股东就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这种逻辑,一人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变成了“例外”,即只有在股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况下,才能享受有限责任的待遇;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反倒成了常态,成了“原则”,即只要股

文档评论(0)

xy8811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