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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团体法规汇编精选
目 錄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工業團體法民國年月日修正???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工業團體,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並謀劃工業之改良推廣,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 ???2??? 條 工業團體為法人。 第 ???3??? 條 工業團體之分類體系如左:
一、工業同業公會:
(一) 省 (市) 工業同業公會。
(二) 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
(三) 全國工業同業公會。
(四)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二、工業會:
(一) 縣 (市) 工業會。
(二) 省 (市) 工業會。
(三) 全國工業總會。
前項省 (市) 工業同業公會之組織,以未指定在特定地區內之省 (市) 者為限。
省 (市) 及縣 (市) 工業團體,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特定地區工業團體,應冠以特定地區之名稱。全國性工業團體,應冠稱中華民國;各工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應冠以本業之名稱。 第 ???4??? 條 工業團體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工業之調查、統計、研究、改良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原料來源之調查及協助調配事項。
三、關於會員生產運銷之調查、統計及推廣事項。
四、關於技術合作之聯繫及推廣事項。
五、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六、關於會員業務狀況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會員產品之展覽事項。
八、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九、關於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會員資格之證明等服務事項。
一○、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及勞資糾紛之協助調處事項。
一一、關於勞動生產力之研究、促進與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講習之舉辦事項。
一二、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一三、關於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事項。
一四、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工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一五、關於各項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一六、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 ???5??? 條 縣 (市) 工業會之主管機關為縣 (市) 政府;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及工業會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省工業同業公會與工業會、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各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全國工業總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前項各類工業團體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6??? 條 工業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特定地區工業團體會址所在地,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工業團體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二?章?工業同業公會 ??????第?一?節?設立 第 ???7??? 條 凡在同一組織區域內,有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同業工廠滿五家以上時,應組織該業工業同業公會。但全國工業同業公會之組織,得不受上項家數之限制。 第 ???8??? 條 工業團體之分業標準,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組織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調整時亦同。 第 ???9??? 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 第 ??10??? 條 兩業以上之工業,得由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命其合組工業同業公會。合組後如合於第七條之規定者,並得命其分組工業同業公會。
不在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得聲請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同意後,准其加入鄰近特定地區內同業之工業同業公會。 第 ??11??? 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並將章程、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章程、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由主管機關轉送同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 ??12??? 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資格及入會、退會手續。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之名額及產生之標準。
一○、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一一、會議。
一二、經費及會計。
一三、章程之訂定與修改。 ??????第?二?節?會員 第 ??13??? 條 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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