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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总结陈词4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
尊敬的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在座的观众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纵观整场辩论对方辩友可谓是饱含深情,但是针对今天这个辩题空有一腔悲悯不仅是不够的更是不理智的:
第一,对方辩友认为安乐死会使绝症患者变得不坚强,但我想告诉对方辩友的是,使那些绝症患者不坚强的是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和病痛的无尽折磨。人的出生已实属无奈,为什么在死亡已成必然之时还不能选择死亡的方式呢?难道这样干涉他人的生命自决权是人道的吗?
第二,对方辩友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有可能使一些杀人恶魔披上合法的外衣,但是对方似乎忽视了一个现实,不管你方是否承认,现在秘密安乐死已大量存在,与其让医患双方都尴尬,倒不如给彼此一个选择。
第三,对方辩友告诉我们,生命具有不可逆转性,奇迹也许就在下一秒,所以安乐死不能合法化。我方十分赞同对方辩友的乐观,但是,人的医疗行为是理性的,怎能仅靠想象,一味的自欺欺人呢?实际上我方一再强调,安乐死的合法化,必须建立在患者理性、自主、选择的基础上,并且要有严格的程序规范。所以安乐死既不是医生的失职更不是患者的轻率!
第四,对方辩友强调,医生的基本义务是治病救人而不是终结生命,但是,唯物主义者培根曾说过:“医生的职责是不仅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安乐死正是帮助解除病患痛苦的最佳方法,也是医生职责的所在之处,不对安乐死予以肯定和认可,这才是对患者和家属莫大的残忍哪。
下面我将重申我方观点:
安乐死合法化并不会必然成为犯罪者的工具。我们知道菜刀切菜会切到手,但大家想一下,之所以切到手是因为你没有按规范操作,所以,安乐死合法化会有一系列的配套程序,只要按规操作就鲜有违规出现。
第二、人有生命自决权。荷兰著名人道主义学者简·格拉道特·范隆始终坚信,“延续一个人的生命与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之间的选择与这种自我决定的权利紧密相关。所有的人都必须被允许自我决定自己的生与死,应当有成文的法律规定保证和保护人们对自己生命做决定的权利,对于死亡不可避免而又遭受极大痛苦的病人来说,满足他们人生最后一个要求是人道的,他们应当有这个权利。”
第三,我们和对方辩友一样敬畏生命,任何人都不能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任何人也不能随便剥夺他人的生命;我们和对方辩友一样,满怀悲悯,我们渴望每一位患者都能康复,享受快乐,即便不能康复也能满怀信心的面对生活;我们和对方辩友一样希望每一个人的生命质量和价值都能得到保障和发挥。然而理想和现实之间总是有那么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不是万能的,过去不是、现在不是、将来也不是;纵然医学的发展将会让我们的生命质量不断提高,但这必然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过程,远水解不了近渴,如今失去生命希望的人们不应该成为医学进步的牺牲品。以无法预期的希望为借口反对安乐死,不仅是虚伪的自欺欺人,更是延长患者痛苦的不人道行为。
对于那些身患绝症而没有任何生存希望,且处于巨大的身心痛苦之中的病患,他们的信心已消失殆尽,他们的生命已毫无无质量可言,对他们来说,维持其生命意味着承受无尽的痛苦,病人的生命尊严已被无尽的痛苦消耗殆尽,更不用说生命的价值了。死亡,对于这些病患来说已不再是正常人所感受的可怕和悲哀,而是一种快乐和解脱,此时,允许病患以安乐死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是从精神和生理上解除患者的痛苦,是维护其生命的尊严的道德要求,是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必然选择。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抉择的人已经决定,已经勾出了他全部生命的图景,我们为何要以我们自身的苟且偷生,强行划入他人生命的轨迹?
既然曾生如夏花之绚烂,也请让生命死如秋叶般静美。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使那些因为悲悯患者的医生不再受刑罚惩罚。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安乐死只是改变了患者继续遭受因患病产生的无法忍受而又无谓的痛苦的命运,人为地将濒危的病人无法挽回的,由疾病导致的必死的结局,稍稍提前一点,而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所以,它是一种仁慈的行为,是对患者选择死亡方式和时间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安乐死只是改变了患者继续遭受因患病产生的无法忍受而又无谓的痛苦的命运,人为地将濒危的病人无法挽回的,由疾病导致的必死的结局,稍稍提前一点,而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啊!
对方辩友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危害,请对方辩友明确危害在哪里?是满足患者愿望,终结其痛苦,还是把生的机会让给别人呢?
对病人本身来说,有利无害;对病人家属来说,能从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对医生来说,可以将有限的精力放在更有生命意义和生存可能的病人身上,请问对方辩友,这何弊之有?
对社会来说,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药物消耗,将其用于急需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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