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劳动合同法总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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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无效劳动合同 一、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类型 三、劳动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 (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四)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 四、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 一、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劳动合同因为出现了符合法定情形而被确定为无效。 其情形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出现了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还可能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一般在劳动合同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效力。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后,已付出了劳动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对其付出劳动的工资报酬请求权。 *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类型 无效劳动合同可以分为: 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劳动合同在整体上全部无效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该部分无效 的条款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立法背景: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一刀切地完全否定劳动合同效力,这种简单完全否定劳动合同效力的行为往往造成损害劳动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不利后果。 *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类型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立法意义: 具体区分劳动合同中有效条款和无效条款,促进劳动交易关系和秩序,保障劳动就业和发展,保护劳动者可以基于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主张权利。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的劳动执法和劳动司法的走向精细化和技术化,提高我国劳动执法和劳动司法的法律技术含量和水平。 * 三、劳动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四、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案例: 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2008年,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请对劳动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分析。(答案见案例分析.doc例4) * 第三节 劳动合同试用期 一、试用期的概念和特征 (一)试用期的概念 二、试用期的法律规制 (一)试用期的期限 (二)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三)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四)试用期的工资报酬 (五)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 * 一、试用期的概念和特征 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法定长度的考察期。 立法背景: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往往通过多次约定试用期、延长试用期的方式来损害新用工劳动者的权益,尤其是侵害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请求权。 立法意义:通过对试用期约定的规制来保护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权益。 * 二、试用期的法律规制 (一)试用期的期限 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 试用期=一个月; 一年劳动合同期限三年 试用期=二个月; 三年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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