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法律问题第六讲.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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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禁令的并非日本人,恰恰是我们中国人,是那些见利忘义的医院和医生。禁令一下,止住了绝大多数有良心、讲医德的医疗机构,却禁不住胆大妄为、利欲熏心的个别医疗机构。他们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同胞因缺少人体器官来源,在病床上痛苦地挣扎而见死不救,却将如生命般宝贵的人体器官提供给日本人,来获取暴利。这种贪图私利、出卖良知、损害国格的可耻行径,与抗战时期那些卖国求荣的伪军、汉奸又有何区别?” “不了解中国老百姓的人,动不动就说老百姓不敢花钱,把钱都存银行不敢消费。人都有对美好生活的渴望,都有对物质生活的要求。中国老百姓为什么不敢花钱?还不就是中国的医疗保障不到位?” “中国的移植费用相对于国外来说算很便宜了,但对国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所以啦,自己人出不起就便宜了小日本。咱们实在没有团结的精神,宁可免费给国人做也不救小日本。” 案例 黄德(广西,26岁),两岁时被狗将阴囊、睾丸咬掉。2001年求医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因黄德没有兄弟,只能移植父亲的睾丸,移植睾丸后,有可能生育孩子。 “爸爸”??“哥哥”?? 2、伦理隐患 案例 加州16岁少女亚拉患慢性骨癌,骨髓移植是唯一有效方法;为救女儿,父母听从医生建议决定再生一个孩子,希望在25%可能中能幸运生下与亚拉骨髓同型相容的孩子。结果如愿以偿。14个月,用妹妹玛丽莎的骨髓实施骨髓移植。 一年后,亚拉完全恢复健康。 1、生玛丽莎目的是为救治姐姐,是否公正? 2、父母或医生是否能真正代表玛的利益? 3、如要移植心脏,能否生孩子取其心脏? 问题的根源:供体不足 案例 2001.1.15,加拿大22岁的中国留学生剧烈运动后心脏停跳。病毒性急性心肌炎→心肌坏死。体外循环维持(最多维持72小时),经政府努力,在美国找到匹配的心脏 但医院还有几位需做心脏移植的患者,经考虑具体情况、无记名投票,将惟一的心脏移植给生命垂危的中国留学生 Why??? 确定受体标准? 3、确定受体的基本标准 1)医学标准 脏器功能衰竭,短期内不进行器官移植即死亡 免疫相容性好,术后存活前景良好 2)伦理标准 1、照顾性原则:过去的贡献 2、前瞻性原则:未来的作用 3、家庭角色原则:家庭地位 4、科研价值原则 5、余年寿命原则 6、社会行为原则 酗酒成性肝硬化∝先天胆道闭锁儿童 4、异种器官移植的隐私保护 托尼.约翰逊(58岁,工程师), 25年帕金森,无法控制,大脑注入1,200万个猪脑细胞 出院以后,活动能力大大提高,每天可工作一段时间,甚至开始最喜欢的钓鱼。但手术后,接到同事的贺卡,上面印着一群猪, “它们在猪圈里说――你好吗?” 巨大的精神打击,社会“异类” 六、器官移植的阻力 1、认识处于启蒙阶段:患者不会主动提出要求 2、花费高昂,令人生畏:大部分患者难以负担 3、守旧思想(主要) 旧伦理道德束缚,将器官视为至宝,不愿捐献 器官大量浪费§来源严重短缺 1、拒绝奴隶制(严禁商品化) 2、坚持人道主义(器官移植的分配) 3、走向新文明(尊重供者 坚持自愿) 多一些爱心、多一些理智 法律規定,一個人尚未死亡前,不能毀損他的屍體,更不可以在尚未死亡前拿出他的器官造成死亡 ,但到這個地步,器官也就不好用了。 一九六八年美國哈佛醫學院提出了腦干死亡的概念。 如果以機器維持腦干死亡者的心跳和呼吸,則其體內其他的器官便能夠獲得氧氣的供應而繼續生存,亦可供作移植之用。 「腦死」就是為了要做器官移植才發明出來的字。 自主(Autonomy): 由醫生決定或以「腦死」去影響臨終者家人作決定是不當的。 不傷害(Non-maleficence): 「腦死」去除掉法律的障礙,卻剝奪了臨終者生存的權利。 造福人群(Beneficence): 善良的理由並不能把邪惡的行動變?公義。 公平(Justice): 照顧病人的是要令病人在死前獲得適當的護理,而移走器官卻是為了挽救那些急需移植的病人。會否為了急于救人,而在未確定捐贈者是否死去前,便匆匆將他的器官拿走呢? 由于捐贈器官的人需要面對相當大的風險,所以,捐贈者必須清楚知悉他們可能要付出的代價,並且在神志清醒的情況下作決定。 然而,如果捐贈者是兒童、智障人士、精神病患者或是一些不能自己作決定的人,則問題是我們如何肯定其代理人代其作出的是無私,而亦是估計當事人都會同意的決定呢? 若幾個病人身體的組織都適合接受某器官,應該將這這器官移植到那個病人的體內呢? 病人的年齡? 對人類的貢獻? 先到先得? 抽簽? 這是個醫療資源分配的問題, 卻更是一個生死存亡的問題。 到底那一個是 較為公平的做法呢? 贊成 既然等不到合法捐贈,購買活體器官也值得。 從自主(Autonomy)來衡量,應容許個人在不危害生命及健康為前提下、出售器官以換取其意欲之利益。 有需求才有市場,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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