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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几点思考.doc
对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几点思考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通过设计碳排放总量,明确参与企业、行业范围,对碳排放权指标进行“配额”分配的交易方式,从而达到节能减排、控制温室气体的目标。2013年6月18日,深圳在全国率先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成了我国首单配额交易。会计作为一项管理工具,需要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经济后果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但是现阶段我国政府层面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笔者拟在总结深圳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实践和借鉴国际相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规定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为我国制定相关会计法规提供参考。 一、基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会计问题及深圳企业的处理 在总量控制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交易涉及的会计问题主要是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主要包括 :一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是否应当确认为资产;二是政府免费分配的配额,对企业而言,是收益还是负债 ;三是排放主体产生的排放义务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何时确认排放负债 ;四是对递延收益摊销额的处理是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还是应作为企业减排费用的抵减 ;五是应采用何种计量属性对碳交易事项进行计量。 目前深圳试点企业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时,多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会计处理:一是未设置独立的会计科目核算碳排放权,而是在现有的会计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核算。二是收到政府无偿分配的配额不做会计处理,年底交付时有多卖出,不够买入。三是有偿购入自用配额时先记入“预付账款--待摊费用”会计科目,实际产生排放时再转入相关成本、费用。四是卖出政府分配的配额时,有的企业记入“营业外收入”,有的企业则记入“其他业务收入”. 二、国际相关准则对排放权交易会计问题的处理规定 针对总量控制的交易机制,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都对此有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 (一)美国 由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中没有任何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准则或解释,FERC的《统一会计系统》就成为目前美国处理碳排放权交易的唯一指南。虽然该指南的初衷是用于核算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但事实上,对于美国排放的所有温室气体同样适用。FERC 认为只有购买的碳排放权会对资产负债表产生影响,因此只需对购买的碳排放权按购买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即只对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现金等价物或者所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而对从政府或其他组织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进行零值确认 ;企业排放温室气体时,按照存货的加权平均成本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出售碳排放权时,按照执行价确认为企业的一项收入,期末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碳排放资产和碳排放负债的账面价值为零。 2003 年12月,FASB下属的紧急问题任务处理工作组(EITF)发布了《总量和交易制度下参与者获得排放配额的会计问题》(EITF :03-14),试图为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制定规范。 其中关键的问题:一是配额是否应该确认为资产,二是如果配额是资产,那么资产的本质是什么。由于EITF成员认为该问题已经超出了总量和交易制度的范畴,而且任何达成的共识都可能影响其他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如政府授予的证书或许可等,EITF:03-14因此被取消。 (二)日本 2004年11月,ASBJ发布了《排放权交易会计指南》,将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为交易持有的排放权则按金融商品会计处理(ASBJ,2006)。主要内容如下:一是为交易而持有配额的会计处理。拍卖获得的配额确认为存货,以取得成本计量;投资获得的配额确认为衍生金融工具,在无市价的情况下,以成本计量并进行减值测试。二是以未来自用为目的而持有配额的会计处理。拍卖或购买获得的配额,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其他投资,并进行减值测试;投资获得的配额确认为衍生金融工具,在无市价的情况下,以成本计量并进行减值测试。 (三)IASB 2004年12月,IASB正式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 3),该公告全面解释了有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在IFRIC 3中,购买的排放权按购置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 ;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或者购置成本低于公允价值的,则以取得时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入账,差额部分按照政府补助处理,确认为递延收益。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 38)的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选择采用历史成本模式或重新估价模式,不管选择哪种模式都应在期末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选择重新估价模式,那么碳排放权公允价值的增加部分被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减少的部分被确认为损失。从政府免费获得的排放权所支付的价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应当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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