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验收相关知识.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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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12月22日)。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的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根据有关规定向环保窗口提出试生产申请,环保窗口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于受理试生产申请的建设项目,环评科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现场、审查资料,向分管局长汇报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同时将相关材料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项目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项目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环保窗口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环保窗口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后,对建设单位的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与决定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项目,环保窗口在受理后15日内检查现场,审查资料,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 对提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的项目,在受理后15日内,由环评科组织污防科、应急科、监察支队、项目所在县区环保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中按照审批要求认真检查现场,审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环 境监察档案等资料,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表编制单位负责人参与验收。环评科根据验收情况形成书面验收意见,由分管局长签发。 申报材料:验收申请(红头文件1份,加盖公章),县区环保部门试生产批复文件(1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市环保局网站可下载),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验收登记卡(6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6份);符合规定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6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通过后,环评科将有关材料抄送污防科、应急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以及项目所在县区环保部门。 为做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市环保局出台了《污染点源全过程监管责任分工》,明确了环评科、污防科、应急科、总量办、监察支队、监测站以及各县区环保部门的责任,环评科在建设项目完成验收以后,将项目验收情况向各有关科室、单位移交,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验收相关知识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一、“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颁布实施。 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阶段、内容以及审查程序、跟踪评价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四)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进行明确。 二、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的规定 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规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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