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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商环境安全卫生管理规则
輔英科技大學承攬商環境安全衛生管理規則
於99學年度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制定(100.02.18)
100年10月05日100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修定(103.6.28)
第一條 為防止校內營繕工程發生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工生及承攬人(商)之安全與健康,特釐訂承攬商有關安全衛生及環保之管理事項。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條、施行細則、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訂定輔英科技大學承攬商環安衛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本規則適用範圍:進入本校校區工作之所有承攬商。
本規則所稱承攬商(含轉包之再承攬商)係指依據民法第490條規定承攬本校【工程建設,機件及設備之維護保養】與【環境清潔維護】承攬事項之廠商。
本規則適用下列作業承攬對象:
切割等明火作業及產生火花之砂輪研磨等作業。
機電、營繕工程。
管線裝配作業。
高架及吊籠作業。
危險性設備維護及保養,包括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鋼瓶(瓦斯鋼瓶、氧氣鋼瓶)。
除銹油漆作業。
危害物質及毒性化學物質採購使用。
廢棄物、廢水處理與清潔勞務作業。
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相關單位之執掌如下:
一、請購單位:負責請購案工程範圍內單位原屬之財物保管與收藏,協同採購單位督促承包商做好環境安全衛生相關工作。
二、採購單位:負責各採購案之現場監督及責成承包商確依工程合約做好環境安全衛生相關事宜。
三、環安衛中心:負責檢查各項採購案之環安衛相關措施,並提供採購單位環安衛相關規定之諮詢。
承攬商以其承攬之全部或部分勞務,交由另一承攬人承攬時,承攬商應告知再承攬人遵守本規則之各項規定。
承攬商承攬本校業務,由發包單位(總務處營繕或事務組)或環安衛中心告知承攬商有關本校環保安全衛生規定,並簽署告知書。
本校發包承辦單位應辦下列事項
本校發包單位簽訂工程合約時,應將【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明確告知承攬商並列入合約內容遵守之
發包單位需通知環安衛中心安排時間對承攬商實施安全衛生相關指導與教育講習。
本校在辦理投標時,請購單位書面提出有關工作安全衛生應注意事項,以及應採取之措施轉交發包單位送交承攬商,並遵守之本校發包單位簽定承攬合約書時,應要求承攬人附上『輔英科技大學承攬人(商)作業安全衛生承諾書』(附件一)、『承攬工程之列管人員名冊』(附件二)
本校環安單位於承攬工程期間隨時稽核及糾舉承攬人不安全事項,必要時填寫「承攬人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糾舉單」(附件三)及「承攬人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罰款單」(附件四)。
本校監工單位應於開工前告知承攬人施工場所安全衛生危害因素並填寫「承攬人(商)施工安全衛生告知單」(附件五)。
施工工程需要實施密閉空間作業、吊掛作業、高架作業、動火作業及其他危險作業時,本校監工單位應告知承攬人填寫(附件六、七、八、九、十),向監工單位申請,並一份送環安衛中心存檔。商承攬本校業務,由發包單位(總務處營繕或事務組)或環安衛中心告知承攬商有關本校環保安全衛生規定,並簽署告知書(附件十一)。
承攬廠商需推派一人為安全衛生負責人,二家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需推派一人為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負責人,負責本規則第十八條所指之工作,並以書面告知本校。
承攬商承攬本校各項業務時,就其承攬部份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再承攬人亦同。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再承攬人有關本校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於承攬業務時所處工作環境,須於作業前洽本校委託承攬單位(承辦單位)俾便告知。
承攬商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提供所屬人員必要之防護設備及器材,以維護人員之施工安全。承攬商應要求所屬施工人員嚴格遵行安全作業規定,如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施工人員失誤,所引起之一切損失、人員傷害及觸犯法令之刑責問題等,概由承攬商負其完全責任。若損及本校或其他第三者之財物時,承攬商應負責賠償。
承攬人不得僱用偷渡非法入境或未經勞委會核准之外藉勞工或無勞保資格之勞工,對於有精神異常之勞工亦不得僱用。
如承攬人因上述情事解僱或調離該勞工,承攬人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不得藉故將責任推託或要求本校負擔任何費用。
承攬人需為所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含臨時工),如僱用勞工發生職業傷亡,應擔負僱主應負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不推諉卸責,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校負責賠償或補償責任。
如有毀損本校設施或使本校教職員工生來賓等傷亡時,應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
施工期間,承攬商應確實遵守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噪音管制法及其他相關環保法令,如有違反規定,承攬商應負完全責任,並依據相關辦法處分。
承攬商應遵守職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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