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制度案例刘凌.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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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2009年5月14日被药业公司开除。范某提供了药业公司对其作出的《关于对范某同志处理意见的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为:2009年5月11日,药业公司安排范某到配送中心学习锻炼,范某没有按要求进行相应工作交接,且有侮辱领导的语言,并以同城快递的方式寄发反对意见;5月14日总经办决议对范某进行停职检查的决定,但范某再一次拒绝执行总经办的决议;鉴于范某的行为违反公司人事行政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范某扣分50分,并予以开除。 案例 关于药业公司调整范某工作岗位的问题,药业公司主张范某在2009年3月、4月的考核中均为C级,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予以调整工作岗位;范某对2009年3月的考核等级予以确认,但否认2009年4月的考核等级亦为C级。药业公司提供了2009年3月、4月考核统计表,其中2009年3月的考核等级由薪酬小组评级为“C”,“领导确认”栏为空白;2009年4月的考核等级薪酬小组评级记载显示为“C”,但有明显涂改痕迹,“领导确认”栏记载显示为“C”。药业公司主张考核等级应以总经理最后确认的等级为准。范某对2009年3月的考核统计表予以确认,对2009年4月的考核统计表不予确认。药业公司没有提供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员工考核、岗位调整的规章制度。 案例 药业公司开除决定无效。 案例 2010年7月1日,王阳入职于某保险公司,从事市场营销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12日至14日,王阳销售了五份该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获得销售奖励11774.2元。2012年3月20日,该五份保险产品的投保人以未获得购买该产品时承诺的贷款为由向保险公司投诉并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受理五名投保人的投诉后向其全额退还保费。依据五名投保人的投诉笔录,反映系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单位员工承诺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便可获得贷款,2012年4月保险公司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扣发了王阳2012年4月份的工资1227.7元、2011年12月销售奖励10800元。 自2012年4月19日起王阳即未在保险公司上班。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间保险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王阳退还佣金11774.2元、社保个人交费220.1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交费210元。 案例 原告保险公司称,该保险产品的销售中,业务员的确存在误导客户,将银行贷款与保险捆绑销售的违规行为,投保人之所以退保正是基于申请贷款未获批准。保险公司公司对此作了退保及全额退还保险费的处理。 被告王阳辩称,自己与某银行工作人员合作向五位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是按照流程办理的,根本不存在欺骗、强迫和误导客户的情形。五位客户与自己签订的保险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六个月后,仅仅凭五位客户的投诉,即同意解除保险合同,全额退还保费,这一切均是原告的企业行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和相应的损失,而不能变相转嫁给自己。 案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王阳胜诉。 案例 宋某本系一家旅游度假村员工,2009年12月27日,宋某与度假村签订了自2009年12月27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宋某的工作岗位为旅游部门接待经理,基本工资为1600元/月;度假村可因经营需要或因宋某工作能力不适合本合同所定之工作等缘由,调整宋某工作岗位,并调整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2011年9月24日,度假村以宋某工作中存在问题,严重影响度假村声誉及生意为由,决定将其转任保安工作。2011年10月,宋某的工作岗位由旅游部门转到保安部门工作,月基本工资变更为1160元,但双方未重新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宋某转为保安后,工作了两个月并于2011年12月开始休假。2011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宋某继续休假,度假村继续支付给宋某2012年1月、2月休假期间的工资。事后,宋某提出恢复旅游部门接待经理的职务遭到公司拒绝,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宋某认为自己任接待经理期间,多次加班但并未得到加班工资,且职务变为保安后,工资与合同约定的经理职务工资相差很多,合同期限届满后,度假村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遂诉至法院索要加班费、职务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32467.5元。 案例 法院支持了工资差额(1600-1160)×5=440×5=2200元。 案例 * * ▲甲于1998年3月12日受雇于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约定:除非在合同期满前30日一方书面通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该合同自动顺延到下一年。至本案争议发生时止,甲与乙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顺延到2008年3月12日。2008年2月12日,乙公司通知甲合同到期后,双方将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甲随即告知乙公司其已怀孕,并于次日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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