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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之研究-柯杰律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之研究 ——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研究对象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法》在公司 股权的登记及转让等方面对两类公司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就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问 题,有限责任公司更具代表性和复杂性,故本文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研究对象。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取得股权”与“取得股东资格”在本文中为同义语。 一、公司股东资格之认定标准 (一)股东资格的取得应以公司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称 “ 《公司法司解(三)》”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 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股权依附于公司而存在,无公司即无股权,公司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为股权产生的前 提条件。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交付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仅能视为“ 出资”,公司 取得营业执照后,“ 出资”方可转为股权;在公司因破产等原因办理注销登记后,股权 也随之消灭。 (二)股东已认缴出资或受让/继承股权,且为公司所知晓 股东取得股权的方式有两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股权的原始取得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不再对“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予以统一规定。由 此,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已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而投资人若想成为公司股东,只需 向公司作出认缴出资的意思表示即可。 投资人向公司转让自己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存在多种可能性和解读方式,如借贷 或任何双务有偿合同的履行行为;同时,鉴于股权只能依附于公司而存在,因此,投 资人成为股东的要件之一就是公司知晓股东的认缴出资行为。 就股权的原始取得而言,公司的“知晓” ,在公司设立阶段,主要表现为其他发起人与 投资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在公司增资阶段,主要表现为公司与增资人签订《增资 认购协议》。 HIGH VALUE LEGAL SERVICES IN SPECIALIZED AREAS 柯杰律师事务所 总机: 8610 5969 5336 传真: 8610 5969 5339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2606 (100025) • 柯杰联盟成员所 巴塞罗那| 北京 | 贝尔格莱德| 布拉迪斯拉发 | 布加勒斯特 | 布达佩斯 | 基希讷乌 | 吉隆坡 |马德里 | 巴黎| 波德戈里察 | 布拉格 | 普里什蒂纳 | 上海 | 索非亚 | 地拉那 | 瓦莱塔 | 维也纳 | 华沙 | 萨格勒布 2、股权的继受取得 股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股权转让、股权赠与以及股东资格的继承。 (1)股权转让 股权的继受取得以股权转让最为常见,转让人与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股权 转让的条件进行约定,待交易完成后,双方应将股权的转移情况告知公司;如受让人 为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则应先履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关于其他股东行使优 先购买权的程序,之后根据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情况确定受让人,在交易完成后再履行 通知义务。 (2 )股权赠与 股权赠与同股权转让的情况基本相同,区别主要在于受让人无需就取得股权支付对价, 不再赘述。 (3 )股东资格的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股东死亡,其生前持有的公司股权即成为遗产。若公司章程未作特别规定,且 合法继承人仅为一人,则其于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取得股权;如合法继承人为两人或两 人以上,在遗产经依法分配后,股权的合法继承人取得股权。之后,公司股东资格的 合法继承人即应通知公司,从而取得股东资格。 3 、在股权继受取得的情况下,公司对股东受让/继承股权行为的认可,不应作为股东 是否取得股权的判断标准。 在股权原始取得中,公司对股东认缴出资的知晓与认可同时发生。股东与其他发起人 签订《发起人协议》,或与公司签订《增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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