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试论庭前调解.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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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庭前调解 吴玉才 论文摘要:2004年8月,最高人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答辩期满前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可以调解”。2005年各地对立案调解(即庭前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原则、调解规程及立案调解效力等立案调解方面有关的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均为庭前调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及制度上的依据。本文就庭前调解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论文关键词:庭前 调解 内容      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从广义上来讲应该包括民事诉讼调解、刑事诉讼调解、行政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狭义的司法调解一般专指民事诉讼调解。根据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状况,通常提及的司法调解是狭义的司法调解,即民事诉讼调解。而庭前调解是民事诉讼调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商事案件庭前调解,就是指对起诉到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在立案之后分案排期之前,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合法、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当事人双方同意通过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使纠纷得到解决的过程。   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答辩期满前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可以调解”。2005年各地对立案调解(即庭前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原则、调解规程及立案调解效力等立案调解方面有关的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均为庭前调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及制度上的依据。下面笔者就浅述一下庭前调解。   一、庭前调解的意义 1、有利于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并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建立专职审前法官调解制度,有利于该专职法官钻研调解业务,总结调解经验,有利于对该专职法官进行调解知识系统培训,有利于该专职法官提高调解技能、增强调解素质,更进一步讲,有利于人民法院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2、有利于法官保持中立性、公正性。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建立专职审前法官调解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法官扮演调解者与判决者双重角色之弊端,消除非法调解、强制调解或调解不成延迟裁判的现象,排除当事人对法官的调解中立性、公正性的置疑。3、有利于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人民法院节省司法资源。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提高案件庭前调解率,可以使当事人节省取证费用、委托律师费用,节省诉讼成本,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投入到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同时使人民法院启动较少的程序高效审结案件,有利于人民法院节省司法资源。4、有利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达到“案结事了”目的。由于审前调解法官从审判法官中分离出来,可以确确实实地给当事人对调解法官中立性、公正性的信任,增强当事人对庭前调解成功的信心,促使当事人更多地选择庭前调解程序,着眼于未来,寻求重建相互之间的关系,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 ,有利于减轻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1.推行庭前调解是现实的需要。近年来,法官人少案多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审理法官工作压力大,案件审理周期长,诉讼效率较低,当事人怨气大,诉讼效益不能圆满地实现,与便民、利民有些不融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一线法官的心理压力,然而庭前调解这一快捷、便利的模式正符合这一要求,为法院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理应成为法院改革的方向之一。   2.庭前调解能保证办案的公正性实现和当事人民事权利保护以最快的速度实现。调解的本质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由于“诉讼能力”的差异,常常造成双方当事人实际诉讼地位的不平等,妨碍了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庭前调解则要求法院调解人员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提出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作为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参照。这样,当事人就能平衡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作出自己的选择。法律规定仅以“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作为对当事人的合意原则性限制,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意则更接近法律上的公正,更利于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得到相应保护。   3.庭前调解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合意的自由形成。合法、自愿是法院调解的基础,办案程序的设置必须有利于当事人合意运行机制的实现,有利于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实现,影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实现最大的、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应当避免当事人的合意受到第三者的强力干涉。而庭前调解则是有力得解决了这一问题,表现为首先程序的选择上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其次案件没有进入公力干涉的审判程序,且调解权和审判权进行了分离,为双方当事人自由合意创设了可行性条件,在审前准备阶段使案件得以解决。   4.庭前调解有利于法院审判资源和审判辅助资源的节约,实现诉讼经济原则。有不少有识之士指出了目前法院问题之所在:大量的诉讼耗费换来与之不相称的结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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