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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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资料是主管部门进行具体的规划管理过程中需要查阅的重要历史资料,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执行。 目前,有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收取保证金的办法,以保证及时取得竣工资料。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时、应当对竣工资料的要求,保证金的收取及违反规定的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包括 城市市区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的定义 3 1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签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签订转让合同。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使用权转让则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定义 3 2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方式 3 3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时,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住建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住建厅(局)负责省域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各级城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指导)工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3 4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 3 5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地块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附图、设计条件的调整 3 6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受让方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受让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设计条件而获得的收益,应当按规划比例上交城市政府。 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程序、出让地块的容积率补偿和收益上交 3 7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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