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模式.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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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模式.doc

论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模式-法律 论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模式 裴兆斌 内容摘要:在信息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出现了一大批以电子计算机、互联网、系统软件、通信工程技术为犯罪手段的犯罪活动,而且发展速度逐年加快。侦破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大量的相关电子信息被广泛使用。因此,非常必要找出一种能够涵盖整个电子数据现场的取证方法。我国应当借鉴和推广“独立于特定技术和计算机犯罪的抽象取证模式”,加大计算机证据的识别力度。在面对海量的数据,识别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能够将计算机犯罪证据与普通合法的数据区别开来,还要注重数据分析方法的创新,优化原有的数据分析方法,寻找出适合计算机数据分析的新方法。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电子数据 取证模式 取证方法 抽象取证模式 信息化时代特征可以描述为改造传统方法的计算机技术、电子技术、通信技术的应用。将计算机系统作为一种工具纳入私人的、商业的、教育的、政府的及现代生活的其他层面已经提高了这些实体的生产力和效率,让人们步入了一种新的信息化的生活方式。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如网络诈骗、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色情赌博网站、电子邮件炸弹、散发电子垃圾邮件及网络知识产权等问题。同样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手段的计算机犯罪活动也迅速地在发展,信息化生活受到来自计算机犯罪活动的巨大威胁。由于网络工具犯罪和网络对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极强的隐蔽性,势必增加了对此类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这些“与计算机等有关的犯罪”不一定是新型犯罪,但它确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这些案件是犯罪分子过度利用和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技术、通信技术的结果。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及时获取电子数据证据,司法人员必须采用科学的取证方法和手段。本文探讨了电子数据取证的发展进程,对比分析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业内专家提出的几种电子数据取证方法,最后提出了我国应当借鉴和推广“独立于特定技术和计算机犯罪的抽象取证模式”。 一、我国电子数据取证的发展进程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刑事诉讼的证据有七种形式,分别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随着侦查技术的发展与犯罪手段的日益复杂化,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已经无法涵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证据形式,实践中出现的证据形式不只这七种,而这些证据对定案来讲有时起着关键性作用。在证据种类中将物证与书证并列为第一类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误解。另外,由于计算机通讯技术、网络技术和网络商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引发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如网络诈骗、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色情赌博网站、电子邮件炸弹、散发电子垃圾邮件及网络知识产权等问题。侦破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大量的相关电子信息被广泛使用,而这些证据形式在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中却找不到合法性依据,驻足于原有的法定证据范畴不利于对当前实践中出现的证据形式进行定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均采用了“电子数据”的概念。 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为媒介载体产生,以数字电子符号为表现形式,收集、审查和判断时必须借助电子计算机和电子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的,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数据。也就是说,一切由信息技术形成的、用以证明刑事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都属于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电子数据类证据主要是开放型计算机系统中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主要有局域网、互联网中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板(BBS)、开放性电子数据交换、聊天室等,还包括封闭型计算机系统中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主要指单个电子文件、数据库生传统电子数据交换(EDI)等。由于电子数据是由现代信息技术衍生的一种新型证据,因此世界各国司法界对电子数据取证存在各种各样的表述,英文相关术语有“Electronic Forensics”、“Computer Forensics”、“Digital Forensics”、“Network ForensiCS”数种,我国目前引用较多的术语有“电子取证”、“计算机取证”、“数字取证”、“网络取证”等。大学科研教育中多采用“计算机取证”说法,能够体现出取证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关联性,方便推广;科研院所和检察系统多采用“数字取证”,源于这一术语在国外司法界较高的使用率。刑事诉讼中的电子取证是一种相对新型的科学,它是由计算机取证衍生而成,现在已扩大到包含了所有电子化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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