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中的不诚信问题及诚实信用原则适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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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中的不诚信问题及诚实信用原则适用.doc

诉讼调解中的不诚信问题及诚实信用原则适用   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之称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也备受重视。 我国法院、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都偏重于调解结案, 而且实践中调解结案率一直较高。 2012 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 13 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由此,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调解领域自然也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秉持诚信的心理,真实陈述,不欺诈,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诉讼义务;不滥用诉讼权利,积极促进调解程序的顺利进行;法官应诚信地主持调解活动,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一、调解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之正当性。   (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根本要求。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关于民事诉讼根本性问题之规范,调整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当事人的争诉行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和协助行为,对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运作起着根本的指导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也就是说调解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 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首先应当选择的方式, 而且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庭审前、一审程序中、二审程序中都应该首先进行调解。 因此,在调解中适用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根本要求。   (二)民事诉讼调解本质的内在要求。   对于民事纠纷而言, 调解方式和判决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 判决的本质倾向于决定性、规范性,调解的本质倾向于合意性、规范性。 诉讼调解以合意为灵魂,以当事人处分权为基础,以审判权为保障[1],同时受《民事诉讼法》规范,只是没有法院判决那样严格。 诉讼调解的规范性要求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以改善调解行为不规范、调解秩序混乱的状况。 诉讼调解合意性的本质表明, 纠纷的解决主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双方的让步妥协,使问题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实现双赢。 主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来解决纠纷,这是调解的根本特征。 然而现实中存在当事人滥用权利、损害第三人及社会利益的现象,因此需要坚持贯彻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以规范当事人的调解行为,遏制当事人的恶意调解现象。   (三)调解制度与民法制度的紧密联系。   诉讼调解属于民事程序法范畴, 民法属于典型的民事实体法,两者如同一辆车的两个轮子,对诉讼都起作用,在它们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2]. 然而“两个轮子”之间必然有一根主轴,使两者紧密联系、相互支持。 这根主轴使得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不断融合、渗透,民法的原则、精神、价值和基本理念慢慢融入民事诉讼法,而作为民法“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不断进入诉讼法领域。 另一方面,诉讼调解兼具诉讼解决纠纷与合意解决纠纷的双重特征,其本质以当事人的合意为灵魂、以自愿调解为原则,而民法的本质特征为意思自治, 同样以自愿原则为基本原则, 且两个制度都强调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 因此,民事诉讼调解是现代民法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要求[1]. 民事诉讼调解作为民事程序法的一个法律制度,是不能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但是,随着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相互渗透、相互协调,再加上诉讼调解的特殊性质, 凌驾于民法其他基本原则之上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就必然适用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了。   二、诉讼调解中的不诚信问题分析。   (一)强迫或隐形强迫调解,法官缺乏诚信。   2002 年 10 月 10 日, 司机小李驾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见一小女孩正在横穿马路,刹车躲闪不及,将小女孩点点撞倒在地,导致小女孩肋骨骨折、脾脏破裂。 经调查,小李的车制动不好。 交警队在责任认定书中判定小女孩的父母负主要责任, 司机小李负次要责任。 诉讼调解中,法官先单独对原告说:“说到主要责任,可以认为是 80%,也可以认为是 60%. 判的话,如果按 60%来算,可能赔更少。 你们就作一点让步吧。 ”然后单独对被告说:“你就多赔一些吧,再加 1 万块,你看如何? 次要责任可以是 10%,也可以是 40%. 判的话, 如果按 40%算, 你不就赔的更多吗?”结果双方当事人很快就达成了协议[3]. 这个案例揭示了我国诉讼调解实践中的一个常见现象: 法官利用审判职权,强迫或隐形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我国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审判模式,诉讼调解在整个审判过程中都可进行, 主持调解的法官和审理案件的法官在身份上往往是竞合的。 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 以及调解结案所具有的便利性和低风险,使得法官都偏爱诉讼调解,而法官权力在诉讼调解中也容易遭到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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