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公益诉讼的司法概念及其特殊审判规则的建设.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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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公益诉讼的司法概念及其特殊审判规则的建设.doc

消费公益诉讼的司法概念及其特殊审判规则的建设   2012年8月31日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随着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施行,人民法院受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已成为不争的现实,但消费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本身就缺乏一个清晰完整的定义,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诸多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分歧,如法院受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是以受侵害的达到一定人数,还是以受侵害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当事人诉请范围可否包含损害赔偿之诉,公益和私益可否一并受理,管辖应否作特别规定,法院在哪些方面内可以突破当事人主义和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则,主动依职权审理和执行,能否调解,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及判决的既判力等问题上,众说纷纭,由于消费公益诉讼在理念、规则等诸多方面与传统民事诉讼均有很大不同,公益诉讼对广大审判人员而言还是陌生的新领域,人民法院如何在司法理念和审理规则方面作出应对,是值得认真加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一、关于消费公益诉讼的司法理念   所谓消费公益诉讼,又称消费者公益诉讼,是指旨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公共利益,制止和惩罚消费侵害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针对侵害或者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经营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定和追究民事责任的活动。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提起诉讼的主体是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定的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机关和组织。首先,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其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权利来源是基于法律的授权。其次,这些机关和组织必须与消费者权益相关,其职能或设立宗旨具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再次,提起诉讼的主体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起诉主体是本案的受害人或与本案有其他的直接利害关系,则不属于消费公益诉讼而归入一般民事诉讼的范畴。   第二,诉讼所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的公共利益。传统民事诉讼是以消费者私权作为保护对象,而消费公益诉讼立足于对消费者的公共利益的保护,诉讼目的的公益性是区别消费公益诉讼和传统民事诉讼的最根本的特征。第三,提起诉讼的前提是不法经营行为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侵害。消费公益诉讼来源于经营与消费行为的矛盾对立,只有当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已经造成对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侵害或者存在着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现实危险,才属于消费公益诉讼的范畴。   如果没有对消费者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不存在侵害消费者公益利益的可能,或者侵害行为不是来源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如与经营者无关的,对社会不满者的恶作剧,则不在消费公益诉讼之列。   从上述可以看出,消费公益诉讼是有别于传统民事诉讼的新型诉讼,作为消费公益诉讼的审判者,其秉持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决定了审判的走向和结果。消费公益诉讼司法理念是审判者在审判消费公益诉讼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则,其贯穿于消费公益诉讼全过程,是消费公益诉讼的灵魂。笔者认为消费公益诉讼的司法理念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一)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司法权行使的核心价值   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诉讼程序,以审判的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或者恢复、修补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实质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权的行使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司法机制。作为审判者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贯彻于诉讼的全过程,司法权的行使不得悖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同时,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空白领域甚至在现行规定明显与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宗旨相违背时,作为审判者也要从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填补规则的空白或打破现有规定的藩篱,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终极目标。特别在现在公益诉讼刚刚出台,法律规定极为原则,尚无相应的程序规范和审判规则的情况下,更加应该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旨趣,发挥审判者的主观能动作用。在消费公益诉讼中往往混杂着社会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个体利益三者之间的纷争与权衡。   在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大趋势下,在利益取舍与衡平时,侧重或者优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就成为司法权行使的应有之义。但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意味着就可以漠视或践踏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个体利益,而应本着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在三者利益存在冲突,必须有所取舍的情况下,采取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并兼顾特殊利益的处理原则。   (二)以职权主义作为司法权行使的主要方式   如前所述,作为一种新型诉讼,公益诉讼的立足点不仅在于解决民事纠纷,更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不同于以个体私益冲突为基本对象的传统民事诉讼,其涉及众多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政策的考量,因此,有的国家将公益诉讼称之为“行为调查模式”的“公共诉讼”〔1〕是有一定道理的。如果按照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和现行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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