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证明标准.docVIP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证明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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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证明标准.doc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证明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一种颇为常见却很难处理的情况,即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仅有的一份证据是银行汇款凭证,而被告否认借贷关系存在,也没有相关证据佐证。在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举证都很难能达到充分证实的程度,导致案件主要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就需要法官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归属,最终作出裁判。   现实生活中,由于民间借贷关系的双方均系自然人,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相当大的简单性、随意性,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因此,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最大难点就在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事实认定是法官依据各种经验法则,或是通过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据价值进行斟酌、判断和取舍,进而推定当事人间事实关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对证据的证明价值或证明力的判断,还是经验法则的选择和运用,都不可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而只能委诸于法官的自由心证,但这又难免导致不同法官对类似案件作出不同的心证结果。虽然完全统一法官的心证过程及结果是不现实的,但是通过更加精细化的证据法则来统一和规范法官的事实审查思路和质证规则却是可行并且是必需的。逐步规范和统一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并可使他人遵循这种事实认定过程的轨迹来检验法官心证结果的妥当性,也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 一) 准确区分主张责任和举证责任   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为获得有利裁判而向法院提出于己有利的事实和利益的根据的责任。按大陆法系通说,当事人必须就对自己有利的要件事实加以主张,否则,法院就不能适用基础规范来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1]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对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举证,反之则由对方当事人举证; 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对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2]即主张是法律关系据以发生、消灭、变更的事实主张,也是证明对象。   举证责任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3]举证责任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诉讼上的风险,即当待证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的裁判后果; 对于法院来说,则是一种裁判的方法和规则,该方法使得法院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亦能够作出裁决。   [4]主张责任与举证责任,二者不应混同,而是存在着形式上的对应性与本质上的关联性。   至今仍有部分法官未能准确理解举证责任的内涵,认识还停留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层次。“谁主张,谁举证”有两个误区。一是没有对主张作肯定和否定之分。同一事实可能同时分配给双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显然不能同时由双方承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亦只能由证据上的占有情况或根据证据存在的实际情况来分配,不能根据主张主体来进行分配。二是不区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会出现混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与证据提交责任之间的界限的情况。要准确分配举证责任,就必须对主张责任和举证责任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和区分。   ( 二) 准确区分客观举证责任和主观举证责任   理论上将举证责任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亦称主观举证责任) 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亦称客观举证责任) ,于司法实务亦极具意义。主观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实质上是指证明的必要性,即当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即将成功时,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就产生了打破法官这种心证的必要性,它会随着案情的发展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换。客观举证责任是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主张而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其最主要的特征往往是固定的,由实体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责。   [5]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的转移即是指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转移。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负有这种行为上的举证责任即证明的必要性的当事人是随着法官心证的游移而时时刻刻都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因此,在庭审中,法官应当根据结果上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精准地判断此时哪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的必要,并及时作出“若不提出反证,审理将就此终结”的释明,进而督促其举证。就这个意义而言,结果上的举证责任也可以说是法官指挥诉讼的指向标,决定了行为上举证责任的走向。实践中,许多法官往往忽视了这个指向标的作用,不能及时提示当事人就相关事实负有证明的必要,而简单笼统地以双方都有“行为上的举证责任”为由,听任当事人进行杂乱无章的证明活动,使庭审调查活动无法有序展开,往往这就成为很多案件事实审查不清的主要原因。   ( 三) 关于原告主张的证明及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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