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与完善.doc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与完善
一、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缘由
王泽鉴教授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就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举了一个例子:出卖人甲因其过失,以患有传染病的牛羊,交付于买受人乙,致买受人乙原有牲畜与该马因传染病而死亡。在该案件中我们假设该马的价值是5000元,其他牲畜的价值是1.5万元,那么乙受到的损失有两种,一是该马的损失,这种损失属于买卖合同履行利益之损失,只能依据契约责任要求赔偿;二是因该马传染其他牲畜造成乙之损失1.5万元,此种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应当由侵权法给予相应的救济。针对此类型的案例,《合同法》第122条给予了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条可知,受害人获得赔偿的途径有三,但法条为何只规定两责任竞合时,只能就其中之一提起诉讼,我们分析可知,赋予受害人双重诉权将对加害人不利,而给予受害人单一救济途径,又不能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权益,合同法选择了单一救济途径,这便引起学术界的质疑探讨,同时也给司法实务工作带来了一定麻烦。那么,就此问题该如何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以期实现公平公正呢?这便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我们说,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是指依同一法律事实,于同一当事人间具备两行为之法律要件,从而构成两责任之竞合现象。试举一例辨别:某甲将乙之所有之马拖丙保管,丙擅自骑用,致生损害时,丙对寄托人甲应付契约责任,对乙则构成侵权责任,两种责任独立并存,互不生影响,得个别主张之。反之,若该马为寄托人甲之所有时,则丙对甲同时构成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此为我们所探讨的两责任之竞合问题,而非前者。
在司法实践中,两种责任的竞合时常发生在买卖、赠与、租赁、运输等法律关系之中,而导致这两种责任竞合的缘由主要有以下情形:
(1)合同当事人在违反约定义务的同时侵犯了法定义务。
(2)侵权性违约和违约性侵权。侵权性违约,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履行利益损害的同时也符合违法行为之要件。违约性侵权,指契约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他人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同时构成侵权行为。
(3)侵权人实施加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之前,在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间事先已经缔结了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预先存在使受害人不仅可以主张履行利益之损害赔偿,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4)一种不法行为虽只构成一种责任的法律要件,然而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律直接要求契约受害方依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或将侵权责任直接纳入契约责任的救济范围。
二、关于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三个基本理论
有关两责任竞合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备受关注和争论不休的疑难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学术界对这一问题有以下三大主张:
一是法条竞合说。法条竞合之概念系在刑法上首先确立,后来被引用至民法学之上,认为债务不履行乃侵权行为之特别形态,侵权行为系违反权利不可侵犯之一般义务,而债务不履行系违反基于契约而生之特别义务。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时,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之规定,因而仅发生契约之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之余地。
二是请求权竞合说。谓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之要件者,应就各个规范判断之,所产生之两个请求权,系独立并存。
三是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该理论由权威民法学者Larenz教授在批判请求权竞合说之基础上提出,其主要论点为:第一,在同一当事人间,莫特定法律事实符合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要件,而同以损害赔偿为内容者,并非产生数个独立的请求权,而仅系一个统一之请求权。第二,此项统一请求权兼具契约与侵权两种性质。第三,此项统一请求权之内容,综合各个规范而决定之,请求权既系基于两个法律依据而成立,则其地位不能减弱,只能加强,故债权人得主张对已之有利之法律效果,但依法规目的,应适用某项规定的,不在此限,即法律直接规定按规定,无规定债权人可择一行使。
综上,三种学说比较而言,法条竞合说既不能贯彻其理论,自难认为具有排斥请求权之性质,而第三种理论因符合当事人之利益,避免请求权竞合说之缺点,使实体法上请求权之概念与诉讼标的理论,趋于一致,颇具可采性。
三、我国法律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的相关规定
(一)《合同法》颁布前后对责任竞合的相关规定
在新《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禁止竞合的作法,而新《合同法》第122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制度。该条款在确认责任竞合构成要件基础之上,允许受害人就两责任所产生的请求权择一行使,而不是两责任同时提出。
(二)《合同法》第122条的立法缺陷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