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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概述

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概述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一、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经历了诸多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1949~1978年为改革开放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1978~1998年为改革开放时期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1998年以后为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体制。 (一)改革开放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成立了劳动部,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下设 劳动保护处、科、股,具体负责工矿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产业部在 其生产或人事部门设立了专管生产安全(包括卫生)工作的机构。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工 会都设立了劳动保护部,工会基层组织一般都设立了劳动保护委员会,以加强对企业劳动保 护工作的监督。 在此期间,劳动部门在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职责主要是拟订综合性政策法规,提出指导 性工作意见,对工矿企业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组织重大事故调查等。具体的劳动保护和 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主要由产业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文化大革命”时期,劳动保护工作被迫停顿,劳动部被撤销,降格为国家计委劳动局。 1975年成立国家劳动总局,仍归国家计委领导。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时期,国家注重锅炉压力容器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分别成立了国家劳动总局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监察局。1982年组建劳动人事部,有关劳动保护和安 全监察工作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矿山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分别承 担,为建立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迈出了重要一步。 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由国家经委等17个部门的领导同 志任委员,国务委员、国家经委主任张劲夫同志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各地各 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也相继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主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形 势,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三)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1998年政府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调整后,由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 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及原工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能,全部交由国家经贸 委新成立的安全生产局承担;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职能,交由卫生部 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2000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 全监察职能,隶属国家经贸委。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2005年升格为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单独设立,为副部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二、监管格局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 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 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科技、邮 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 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 管理,即行业监管。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除了综合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督管理之外,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国家为了加 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如煤矿,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 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交通部门的水上监管,一方面,交通部海 事局设立垂直监管机构,如长江等重要水域都设立港务局,直接由海事局领导;另一方面,有 些水上监管机构,行政上归地方政府领导,业务上归海事局指导,实行垂直与分级相结合的 监管方式。 (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政府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监察部门。 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 三、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可概括为以下 四条: 一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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