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制度_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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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制度_0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制度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 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 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产生;通 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 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食品加工企业 废弃物的方法,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处 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十一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达到100吨/日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 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运行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 害化等级评定标准。无害化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 第十五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 第十六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 动出示协议。 第十七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情况。 新设立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 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情况。 办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提交其与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 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 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与非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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