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的方法律思想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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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的方法律思想史

二、法的概念和性质 法的表现形式是一种意志,但是这种意志则受着理性的制约。阿奎那把理性作为法的本体,认为:“如果意志要想具有法的权能,它就必须在理性发号施令时受理性的节制。”他举例言道,君主的意志之所以具有法的力量,是因为它受着理性的约束,否则。“君主的意志成为一种祸害而不是法”。 * 二、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关于法的目的 阿奎那认为,“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 这就是说,法的主要任务就在于促进“公共幸福”,而不是一家一姓的私利,所谓“公共幸福”,也就是“整个社会的福利”。为什么要把法的目的定位在公共幸福呢? * 二、法的概念和性质 阿奎那采取了集体主义方法论的立场,认为“一个人是那称为社会的完整整体的一部分”,只有公共生活才是完整的生活,也只有城市才是完整的社会。因此,法律应当由整个社会来予以公布,或者由代表整个社会的某一个个人来加以完成。同时,为了促进公共幸福的实现,阿奎那认为,“为了卓有成效地促进正当的生活,法律必须具有这种强迫的力量”,当然,这种权限不能属于某一个私人,而必须是有社会来加以完成。 * 二、法的概念和性质 (三)关于法的定义 阿奎那认为,所谓法律,“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的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 在这里,法的定义主要包括两个基本内涵;一是目的性,即公共幸福;二是主体性,由管理社会的人员加以公布。 * 三、法的分类 (一)永恒法 永恒法是上帝的一种智慧原则,上帝以此创造和指导宇宙万物的运动,使整个宇宙趋向共同的善。阿奎那说,“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就象宇宙的君王那样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法律我们称之为永恒法。” 在阿奎那看来,上帝在超时空的永恒中计划了一个宇宙的蓝图,规定了宇宙中一切事物的本性,宇宙的出现是上帝计划的结果,宇宙间如此和谐的自然秩序是上帝意志的反映,宇宙中万事万物无不遵循上帝的意志去实现各自的本性和目的。那么,这种永恒法是否可以被认识呢?阿奎那认为,从终极的意义上,永恒法是无法认识的;但人的理性可以通过永恒法的种种表现来感知上帝的意志和计划,人的本性与上帝设计的契合,是人们了解上帝意愿的窗口。 * 三、法的分类 (二)自然法 阿奎那认为,“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由此可见,第一,自然法是人的理性而得知的结果,是由永恒法派生出来的;第二,自然法是由具有理性的人分享神的智慧的结果;第三,自然法也是上帝用来统治人间的法律。 自然法有哪些原则组成呢?这必须在人的自然倾向中去找寻。在阿奎那看来,人的本性中最为自然的一种根本倾向是自我完善,即符合自我人性的一种善。因而,追求善就成为人的自然本性的一种流露。这种善具体而言,又包括三个主要原则:一是自我保全;二是固有天性;三是向善倾向。 * 三、法的分类 在自然法的性质上,阿奎那认为,这包括:第一,自然法的普遍性与例外性。也就是说,自然法的一般原则是不可变的,但在个别情况之下,允许存在例外;第二,自然法的不变性与可变性。自然法由于与人的本性相一致,因而是不可变的;然而,两种情况也会导致自然法的变化:或者是自然法已经有了某些附加的内容;二是自然法删除了某些内容;第三,事物的自然倾向性也就是自然法。人有天然的权利,当然,自然法可以对之进行增益。 * 三、法的分类 (三)人法 人法是人依据自然法和最终依据永恒法所制定的实在法律,是为了共同的利益由统治者颁布的理性命令。阿奎那认为,“人类的推理也必须从自然法的箴规出发,仿佛从某些普通的、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似的,达到其他比较特殊的安排。这种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 * 三、法的分类 1.关于人法的必要性。阿奎那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秩序,并使得人们享受和平的、有德行的生活。然而,有部分人易于作恶,因而“必须用压力和恐吓手段使这些人不做坏事”,“这种迫使人们畏惧处罚的纪律就是法纪。” * 三、法的分类 2.关于人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人法必须从属于自然法,是自然法的具体化。阿奎那认为,“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性”,而所谓“合乎正义”,就是“正确地符合理性的法则”。由此阿奎那得出结论:“理性的第一个法规就是自然法。由此可见,一切由人所制定的法律只要来自自然法,就都和理性相一致。如果一种人法在任何一点与自然法相矛盾,它就不再是合法的,而宁可说是法律的一种污损了。” 由自然法产生人法的过程有两个方面:一是从比较一般的原理得出的结论;二是作为某些一般特征的规定。阿奎那举例言道,“不得杀人”这一结论就是从“不要害人”这一自然法的规则而来。 * 三、法的分类 3.关于人法的分类。阿奎那将人法分为如下几类:(1)万民法和市民法,前者直接来源于自然法,而后者则是从自然法引伸出的个别标准,例如城市的特殊需要;(2)祭司法、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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