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个金资料 个金部 东方卡业务基本规定(修订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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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个金资料 个金部 东方卡业务基本规定(修订稿)

东方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东方卡业务管理,防范东方卡业务经营风险,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东方卡产品管理机构、分行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代理行、经办行及其基层网点的业务处理。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联网联合规范汇编》、《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范》及其他有关业务规范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东方卡产品管理机构是指总行负责东方卡产品管理及相关参数配置的业务管理机构。 本规定中所称东方卡分行卡中心是指作为东方卡一级发卡机构的各发卡分行为开办东方卡业务所设立的东方卡业务管理机构,它既是本行东方卡的基本帐务核算单位又是一级发卡机构东方卡业务的直接归口管理部门。 本规定中所称代理行是指非本行的东方卡业务代理网点。 本规定中所称经办行及其基层网点是指代理分行卡中心直接受理各项东方卡业务的支行及其下属营业网点。 总行东方卡产品管理中心、分行卡中心、代理行、经办行及其营业网点在东方卡业务管理及开办中均须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东方卡产品管理原则 东方卡业务产品遵循“集中管理”的原则。由总行产品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行性及地方性的东方卡业务产品的审批,并负责其卡种、属性、功能及相关参数的认定和维护,以确保全行东方卡业务产品管理的序列化。 第八条 东方卡账户及资金管理原则 东方卡业务实行“上繁下简”的原则(即:“科目单立,余额集中,基层代理,集中清算”),涉及东方卡相关的账户、资金数据集中于总行,以分行(直属支行)卡中心作为一级发卡机构东方卡账务的基本核算单位,以支行及其基层营业网点内部代理形式进行东方卡的业务处理和账务核算。 第九条 东方卡资金清算原则 东方卡业务的资金清算采取“行内业务,当日清算,跨行业务,次日清算”的方式。其中,系统内的业务往来款项由主机系统于日终依据东方卡的业务隶属关系自动发起、同步完成;与全国银行卡联网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的跨系统异地业务往来款项由总行清算中心集中清算,各分行与当地银行卡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的跨系统同城业务往来款项由分行卡中心进行清算。 第三章 产品分类、功能及定义 东方卡是我行银行卡品牌的总称,由东方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和东方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组成。 东方信用卡是我行向持卡人提供的具有信用透支、储蓄、转账结算、消费和个人理财功能的银行卡。根据其自身介质的不同,可分为磁条介质的东方信用卡和复合介质的东方信用卡两大类。 磁条介质的东方信用卡 磁条介质的东方信用卡(以下简称磁条信用卡)是我行根据银联标准制作并对外公开发行的以磁条作为单一介质的银行卡,它具备信用透支、储蓄、转账结算、消费等功能。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稳定收入的公民均可向我行发卡机构申领。根据申领对象的不同和对卡片偿付责任的不同,磁条信用卡可分为单位磁条信用卡、个人磁条信用卡、磁条信用卡主卡、磁条信用卡附属卡。 单位磁条信用卡:我行针对申领人为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单位所发行的磁条信用卡。 个人磁条信用卡:我行针对申领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发行的磁条信用卡。 磁条信用卡主卡:我行针对以独立个体申请并承诺对卡片支付行为承担全额清偿责任的申领人所发行的磁条信用卡。 磁条信用卡附属卡:我行针对磁条信用卡主卡持有人为第三方申领的,对应于其磁条信用卡主卡账户并由其承担该卡支付行为所引发的相关偿付责任所发行的磁条信用卡。 复合介质的东方信用卡 复合介质的东方信用卡(以下简称复合信用卡)是我行对外公开发行的以磁条、芯片复合介质为载体的银行卡,它具备信用透支、储蓄、转账结算、消费和个人理财等功能。凡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我行发卡机构申领。复合信用卡依据其采用标准的不同可分为银联复合信用卡、非银联复合信用卡。 银联复合信用卡:采用银联规范标准发行的复合信用卡。 非银联复合信用卡: 银联标准改造前,根据我行自身技术标准规范发行的复合信用卡。 信用卡卡面要素 1、非银联信用卡 ● 卡号:长度16位,由四部分组成。其中第1位至第5位为BIN,表示发卡机构,目前采用联行号作为统一标识,由总行个人金融部确定;第6位至第8位为卡类型;第9位至第15位为顺序号;第16位为检验位。 例如:卡号为8430110000000016,其中第1位至第5位“84301”为BIN号,即表示上海地区总部;第6位至第8位“100”为人民币个人信用卡;第9位至第15位“0000001”为顺序号;第16位“6”为校验位。 ● 账号:长度15位,由四部分组成。其中第1位至第5位为发卡机构代码;第6位至第7位为卡类型;第8位至第14位为顺序号;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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