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以我国新破产法的完善为中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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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以我国新破产法的完善为中心

摘 要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中的基本程序。虽然破产制度因拯救文化的盛行 使得破产重整程序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其仍然无法取代破产清算程序的基 础地位。我们国家的破产立法一直都只针对企业,不适用于个人,无论是 1986 年的旧破产法还是 2006 年的新破产法皆然。因此,我国的破产制度是企业破产 制度,不包含个人破产制度的成分。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以债权人受偿为程序目 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密切相关。由于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存在问题,所以有 必要对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进行系统研究。因此,本文首先 讨论了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基本理论,为全文的展开奠定基 础。其次,本文分析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启动阶段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重点讨论 新破产法在破产原因、破产保全和自动中止规定上不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若 干问题。然后,本文讨论了企业破产清算程序进行阶段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重 点分析了新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的调查权、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破产 撤销权以及破产企业管理层对债权人的义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探 讨了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终结阶段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重点研究了侵权债权人保 护、劳动债权人保护和劣后债权处理三个问题。具体来说,本文分四章讨论企 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第一章介绍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基本理论。该章分为三 节。第一节分析破产法立法宗旨的演变历史,认为其演变轨迹为从债权人利益 中心主义转向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兼顾。第二节分析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特点, 认为其立法宗旨仍然是以债权人利益为中心。第三节提出贯彻以债权人利益为 中心的立法宗旨必须遵循财富最大化原则、平等分配原则、意思自由原则和鼓 励参与原则。 第二章讨论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启动阶段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根据该阶段的 迅速而有效地控制债务人财产的程序任务,本章集中分析新破产法关于破产原 因、破产保全和自动中止制度规定上存在的问题。本章包括三节。第一节指出 新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原因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包括引发歧义、不 I 符合国际立法惯例、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新破产法需要 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修改新破产法的句法,消除歧义。第二,借鉴德国和日 本的立法模式,将支付不能与资不抵债规定为破产原因,同时规定停止支付推 定为支付不能。第三,明确支付不能的具体判断标准,即综合考虑债务人不能 支付的到期债务数量与同期已支付到期债务数量、债务人不能支付的到期债务 总额与同期已支付到期债务总额、债务人不能支付债务的持续时间、债务人的 融资能力、不能支付的债务是否存在争议及争议性质与理由等因素。第四,明 确停止支付的判断标准,即债务人明确表示对债务普遍不清偿、债务人的管理 人员集体逃跑逃避债务、债务人的票据因资金不足被拒付等情况可以认定存在 停止支付。第二节讨论新破产法增加破产保全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制度设计, 认为新破产法需要规定中止法律程序、财产保全处分、临时破产管理人等破产 保全制度,同时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新破产法需要在担保提供、上诉权、法院 自动纠错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定。第三节讨论自动中止制度。该节认为新破产法 的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包括自动中止的对象范围偏窄、对担保债权人如何适用 自动中止的规定需要完善、违反自动中止的法律后果有待进一步明确、自动中 止的开始时间与《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规定存在冲突。为此,新破产法需 要将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设立担保权的行为纳入自动中止的对象范围, 明确对担保债权人不适用自动中止为一般原则,而适用作为例外,同时规定违 反自动中止的行为无效,并修订《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关于自动中止开始时 间的规定。 第三章讨论以财产管理为核心任务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进行阶段的债权人 利益保护。本章包括四节。第一节讨论破产管理人的调查权,指出新破产法关 于破产管理人调查权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包括调查事项和调查对象范围狭窄、调 查对象不予配合的责任模糊不清。为此,新破产法应该拓宽调查事项和调查对 象的范围,明确调查对象不予配合时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分析了债权人会议和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财产管理权限上的界定问题、债权人委员会的责任承担及人 员组成问题,同时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三节讨论破产撤销权,指出新破产法的 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包括单一的列举模式不利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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