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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 2、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4、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 5、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6、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8、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9、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1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11、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 12、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13、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三)环境建设 14、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1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16、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且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7、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18、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9、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65%(南方城市不考核) 20、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2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2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3、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四)环境管理 24、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5、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达到国家要求 26、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27、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28、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 29、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30、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三、参考指标 1、开展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 2、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注: (1)该指标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鼓励各省(自治区)开展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可以按照现行指标执行。 (2)西部城市只能选择分类指导指标中的一项。 (3)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及环境管理指标有关操作规范和解释,按《“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执行。 (4)直辖市城区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工作参照本指标体系执行,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一)指标解释 按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要求,参加省(自治区)的考核。 (二)数据来源 省(自治区)环保局(厅)公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文件。 (三)考核要求 考核前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5名(不含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排名)。 二、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一)指标解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的事故”,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 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特指由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二)数据来源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三、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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