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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完整版PPT教学课件汇
最典型体现自治理念的,非债法莫属,因此常有学者认为,债法乃是民法之核心;又由于民法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居于中心地位,故又称“债法乃法律制度之核心”。 现代社会是由债的关系连接起来的社会。“经济价值是从一个债权到另一个债权的永不休止的运动”。(拉德布鲁赫) 债的特征p3-4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是从主体上的特征对多数人之债的区分,强调的是多数人一方主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第二,债的标的是可分的。所谓债的标的可分,是指该债的标的经分割后并不损害其性质或价值。 第三,债权或债务由多数债权人分享或由多数债务人分担。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是按份之债的根本特征。债的标的虽为可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也不能成立按份之债。例如,多数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的某项债权或债务,在遗产未分割前,各继承人则不能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债务。又如,甲、乙、丙共同向丁借款1万元,但约定甲、乙、丙共同不分份额地向丁负清偿责任时,则甲、乙、丙与丁之间的债就不为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连带之债的发生无外乎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于某种情况下发生连带之债,二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连带之债。关于第一种情况,如(1)个人合伙债务(2)合伙型联营(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之债发生的第二个原因,是法律行为。连带之债可由双方法律行为设定,例如数个受遗赠人依遗嘱就遗赠所附义务明示负担连带责任;基于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责任。 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为: 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 第二,标的须为同一。标的不同一不能成立连带债务。如对同一债权人,甲负担金钱给负,乙负担特定物给付,丙负担劳务给付,即不能成立连带债务。 第三,须具有同一目的。结合在一起的数个债如无同一目的,即使给付内容为同一,也不能成立连带之债。正是由于连带之债的同一目的性,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为全部给付,或者因债务人一人与债权人发生抵销、混同或者提存,使债务消灭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消灭。 第四,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须有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是指对数个债权人之一人或数个债务人之一人发生的非个人利益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产生同样效力。例如,一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消灭;一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他债务人的债务归消灭。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 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债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的按份之债。 关于连带之债的三个问题 问题一、连带债权人之一免除了债务人的债务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消灭; 问题二、连带债权人之一主张了债权的,是否对其他债权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问题三、诉讼时效经过后,连带债务人之一承诺履行债务从而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是否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产生效力。 区分意义:(1)性质转变:在第三人或债权人有指定交付物之权限时,一经指定,转变为特定之债;(2)给付物的品质:种类之债,以行为性质或当事人意思不能确定品质的,应给付中等品质之物(参见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第168条,台民第200条);(3)种类之债原则不发生履行不能,但在限定种类之债则属例外;(4)种类之债的违约责任:强调继续履行。 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p17 主债与从债 (2009)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答案:B 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3000吨,每吨价格为2500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简单之债 D.特定之债 答案:ABC (1)基于法律明文规定。如《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做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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