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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法立法体系研究(柳经纬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民法典债法立法体系研究
柳经纬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上传时间:2009-2-1
内容提要: 12月23日,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708教室举行。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博士生导师、前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法律系主任、福建省重点学科民商法学学术带头人、《厦门大学法学评论》主编、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台湾东海大学兼职教授柳经纬教授,就他长期研究的民法典债法立法体系问题,向我校师生作了精彩的演讲。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博士后、德国洪堡总理奖学金获得者、我校法学院朱岩副教授担任评议人。本次讲座由我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沈云樵主持。 柳经纬教授认为,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最为焦点的问题是债法的体系问题,引起广泛争议的侵权法独立成篇、债法总则和合同法的关系等问题,都是债法体系问题争议的延伸。柳教授从五个方面来论述这一观点。第一,如何对待传统债法体系。柳教授认为,所谓传统的债法体系是指以德国、日本传统大陆法国家民法典债编所确定的规范体系。对于这个体系,现在国内主要有维护传统、否弃传统和改革传统这三种不同的态度。柳教授本人是赞成维护传统债法体系的,并且他认为对传统债法体系的任何改革的合理性都需要论证,而这论证的责任应由支持改革者承担,因为传统的体系已经经过了长期实践的检验,另起炉灶本身就存在着风险。第二,债法总则对各种具体债的适用问题。柳教授经过研究认为,债法总则并非仅能在合同法部分中得到适用,恰恰相反,从罗马法考察,对债法总则的产生侵权规则的作用还大于契约规范。同时,总则的规则在合同和侵权这两个部分都是既非完全适用也非完全不适用。第三,民事责任与债的关系。在这一部分,柳教授通过对债和责任的关系的历史考察,论述了随着历史的发展,债和责任的区别越来越小,最终殊途同归,拥有了相同的内涵这样一个观点。责任在日耳曼法中原先还有着强制取得的意义,后来强制力逐渐被公法所剥夺,私法中的责任含义逐渐和债一致。第四,非典型之债与债法体系的构建。这一部分中,柳教授论述了在传统的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四种基本债的形式之外,还有不能划归于这四种类型的债,比如添附中的求偿权等,这些债的形式主要存在于债编之外、民事特别法和公法之上,需要法律专门做出规定。第五,我国民法典债法体系安排与现行法之改革。在此,柳教授主要论述了在制定债法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比如体制上的一编制、吸收国外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经验,非典型之债设立单独条款等等。最后,朱岩副教授将柳经纬教授的演讲结合比较法和我国现行法两个方面做了精彩的评议。讲座在与会师生的热烈掌声中结束。(文/谢远扬)
主讲人:柳经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评议人:朱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
德国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博士后
德国洪堡总理奖学金获得者
主持人:沈云樵
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时间:2008年12月23日(周二)18:30
地点: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教室
沈云樵博士: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感谢各位光临今天的民商法前沿论坛,我是今天的主持人沈云樵。我们今天非常有幸的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柳经纬教授大家欢迎(掌声)。柳教授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民法典的债法立法体系研究。我们知道柳老师长期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担任副院长和法律系主任,并且创办了《厦门大学法律评论》长期担任主编。柳老师的社会兼职还有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台湾东海大学的兼职教授。这次能够把柳老师请来是非常不容易的一件事情,因为柳老师太忙了,学校的科研和教学任务很多。今天下午还有一个重要的会议,勉强吃了几口饭就过来了。柳老师成名于债法、民法总论和物权法,而且他的学术横贯民法和商法,在公司法方面也有很深的研究。大家也都知道,柳老师在学术上有很突出的特点,主要是平稳和扎实。用政法大学米健老师的话来说,叫:独驻海屿,心系天下。现在柳老师到了法大之后就能够说是胸怀天下了。另外,柳老师的民法总论课在政法也是颇受欢迎的,据说来听课的学生非常之多,按照政法大学的传统,教室里面都没有足够的座位,必须到教学楼前的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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