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审理指南》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分析与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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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审理指南》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分析与思考

关于适用《审理指南》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分析与思考 第一章 家庭暴力基本理论阐释 一、不同家庭暴力定义简介 (一)国际层面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1、1993 年的第四十八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消除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中定义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2、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第111条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3、联合国秘书长《关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2006)指出,基于性别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因为是女性而对她十佳暴力或者特别影响到妇女的暴力,包括施加于身体、心理或性的伤害或威胁施加这类行为,强迫和其他剥夺自由的行为。基于暴力的行为损害或阻碍妇女依照一般国际或人权公约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一条的规定”。 (二)不同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1、在英美国家,英国皇家警察提供的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曾经或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伤害行为,行为性质不由发生的时间或地点决定。美国《家庭暴力标准法》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实施以下行为的构成家庭暴力企图造成家庭成员人身伤害的令家庭成员产生生理或心理上的恐惧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家庭成员实施非自愿的行为”。 2、澳大利亚联邦法律改革委员会于1986年撰写的“家庭暴力”报告中将家庭暴力界定为“一成年人对另一人(两人为已婚配偶或有事实上的恋爱关系)犯下的实际的或威胁的暴力行为。它包括所有暴力接触或威胁的接触,从一次殴打到杀害不等——精神暴力包括不断的口头虐待、骚扰、过度支配占有、隔离孤立和剥夺物质与经济资源。” 3、在亚洲国家,日本制定的《配偶暴力防止法》中将家庭暴力限于配偶和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事实上处于与婚姻关系同样情况者,与英澳相似。1994年马来西亚《家庭暴力法》规定对配偶、子女、无行为能力人或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故意、蓄意、或试图实施人身、性、财产的伤害的行为为家庭暴力。 (三)我国大陆法律的有关规定 在2001年,家庭暴力第一次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出现在新修订的《婚姻法》中,但《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没有具体指出家庭暴力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指出了“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此解释采取列举的方式说明了暴力的手段和方式,这些方式和手段的共同特征是都运用了强制性的力量和武力。 二、本文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一)家庭暴力的主体界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观点可以看出,国际组织和国外有关国家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采取了一种相对宽泛的定义,试图包括更多的处于不同形式的家庭中的准家庭成员。但由于本文主要讨论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的审理,故本文所指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主要限于夫妻关系。 (二)家庭暴力的手段 从上述各种定义上看,家庭暴力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殴打、强奸、限制人身自由等直接施加于身体上的有形暴力,又有恐吓、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不直接施加于身体(但包含实施身体暴力的可能性)的无形暴力。可见,家庭暴力的手段在定义中是无法穷尽的,因此在对家庭暴力作出界定时,可以列举如殴打、胁迫、侮辱、强奸、经济控制等主要的家庭暴力手段,并以“等手段”涵盖其他可能的手段。 (三)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 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其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可归为物质性人格权(由于都是对身体的伤害,又可称为身体性人格权),而其他种类可归为精神性人格权。家庭暴力行为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侵害的客体也可分为身体和精神两方面的人格权利。 在界定家庭暴力的客体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我国司法解释将“造成一定伤害”为构成家庭暴力的要件是不妥的,因为轻微的伤害仍然具有违法性,在一般侵权中可以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而在家庭暴力中仍能够达到侮辱、胁迫等目的,并造成被害人身体和精神方面的痛苦。 2、目前我国立法对性自主权的保护主要见诸于刑法规范,而在民事法律规范方面上属空白,且刑法中关于“婚内强奸”的观点亦未形成定论。故在我国现有的民法体系下,不宜将性权利独立作为家庭暴力侵害客体的一种类型,由于侵犯性权利的行为能够造成被害人身体、精神或两者兼有的痛苦,因此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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