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局蚌埠地区职工住房配售办法(暂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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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蚌埠地区职工住房配售办法(暂行)

上海铁路局蚌埠地区职工住房配售办法(暂行) 为做好蚌埠地区职工住房的配售和管理工作,根据《上海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上铁房发〔2009〕264号)精神,结合蚌埠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地区,包括合肥、蚌埠、淮南、阜阳等地市范围内,由路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或集资建房(以下统称集资建房)以及腾退住房,通过住房分配计划配售给符合条件的蚌埠地区职工及无房离退休人员(含铁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资铁路公司,中铁快运、集装箱、特货公司)。 二、蚌埠地区职工住房建设推进工作组(下称地区工作组)依据主要解决无房职工,相应解决住房困难职工的原则,负责本地区住房分配计划的下达和相关业务工作的管理。各单位职工住房配售实施领导小组,按照地区住房配售办法及分配计划,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配售方案,负责职工集资建房认购资格审核和配售工作。 三、集资建房配售实行职工自愿申请,单位审核上报,地区批准和下达住房计划,单位组织配售的工作流程。 1.各单位负责受理、登记职工申请住房资料,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资料报地区工作组。 2.地区工作组对职工申请住房资格进行复核,并报所在地市房改办核批。 3.根据房源和各单位职工的住房需求情况,由地区工作组提出住房分配计划建议方案报路局同意后,将住房分配计划下达到各单位。 4.各单位按照住房配售计划组织实施职工住房配售工作。 四、住房申报和认购资格。具备当地城镇户口或在当地工作、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路局在当地组织的集资建房认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职工住房的认购: 1.职工及配偶已享受地方、铁路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地方各类安置住房的; 2.职工及配偶分配、已购或租赁本地和异地的铁路、地方公有住房不能全部交出的; 3.其他违反房改政策或经本单位配售领导小组认定不应参加住房认购的。 五、职工参加集资建房,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各类人员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各级各类人员参加集资建房,其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分别为:局级130平方米,正处级120平方米,副处级100平方米(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科级90平方米(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干部及职工80平方米。 六、地区工作组按地区房源计划,结合职工住房总需求,并以一定比例确定配售计划下达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不超过地区房源计划15%)。对住房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倾斜。 七、地区工作组对各单位房源分配,坚持“统筹平衡、立体切块、高低搭配、位置兼顾、房型均摊”的原则。 八、铁路各单位在职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住房认购资格的审核和配售工作由主管单位负责。局属各单位党政现职主要领导,办事处机关(含路局在蚌附属机构)人员住房认购资格的审核和配售工作由办事处负责。非成建制单位和不在蚌埠地区单位职工住房认购资格的审核和配售工作由办事处组织,主管单位负责。 九、地区工作组下达各单位的房源计划分配通知书,包括:集资建房基本情况、房源的套数和具体房号、测算价格、户型平面图、预交集资款标准、分配完成及预缴款时限、办理集资建房手续和需要单位承担和组织的其他工作内容。 十、各单位要根据分配通知书,按照路局配售办法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配售办法,经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地区工作组审批后实施。 十一、各单位要对申请购房职工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职工住房困难程度、工龄长短、贡献大小、学历和技术技能、夫妻双方局内职工等条件进行综合排序,由单位职工住房配售实施领导小组研究,经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和公示后,报地区推进工作组审批后实施。 十二、各单位应根据下达的房源计划,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定并上报配售人员名单,经地区工作组批准后,根据不同地区和面积标准按每套8-10万元向职工预收购房款,并到指定银行账户缴交。拖延住房分配或缓缴预收购房款的,由地区工作组收回房源另行分配。待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职工按测算价缴清全部房款。工程竣工后,按照物价、审计部门确认的建房单价和房地产测绘部门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购房价款,办理购房款补、退手续。 十三、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应退出分配、已购或租赁的公有住房。腾退的住房按照铁路内部评定价回购(办法另行公布)。各单位应在签发职工新建住房入住手续后90个工作日内收回职工应交腾退的住房,并检查住房钥匙、地址房号及应交住房手续是否相符准确。对房屋内部设备设施、水、电交费凭证等作出查勘记录汇总成册后,报蚌埠土地房产管理所,在全部手续完备后,为职工代办新配住房产权证。 十四、集资建房计价 1.单套集资建房的建筑面积以当地政府房地产测绘部门测绘面积为准。 2.单套集资建房的房价以审计并经物价部门进行成本监审认证后确认的实际成本计算一房一价。 3.单套集资建房的计价可分为基础房价和超标准面积加价两部分,超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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