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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报审稿) 1.总则 1.1为规范石油化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石化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石油化工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1.2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事石化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必须执行本程序。 1.3 本程序适用于由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的工程。 2.术语 2.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以及具有与上述主体类似质量责任的其他单位。 2.2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是指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和总站所属的分站(以下简称分站)。 2.3监督组:是指由总站或分站派驻到建设项目现场承担具体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的工作机构。 2.4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活动):是指质监机构对参与石化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5 质量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履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6 停监点:是指质监机构根据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特点而设定的需要作业方停止作业进程,经监督人员检查认可后才能继续作业的质量控制点。 2.7 巡监点:是指除停监点以外的其它质量控制点。 2.8 监督抽检、复测:是指质监机构利用检测仪器(设备)或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实施检测或复测的一种强制性监督活动。 2.9 监督资料:是指质监机构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监督时形成的工作资料。包括: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启动文件、策划文件及相关资料;实施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指令性文件、证据性记录和资料;相关责任主体在建设过程中报送的需要监督组留存审查和核验的资料;其他文件、资料、记录、图片等。 2.10 监督档案:是指由质监机构建立并进行保存管理的在建设项目实施监督过程中形成的需要纳入档案管理的监督资料。 3. 各参建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3.1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3.1.1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3.1.2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到总站办理监督申报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到总站或有关分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3.1.3 申报前,建设单位到质监机构领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或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ECIMS)网站( ) 下载,按规定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加盖公章后提交质监机构审查。 3.1.4 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申报手续时,应在报送《申报表》的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以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原件供核查验证,复印件由质监机构留存;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工程总概算、工程主要进度控制节点、工艺原则流程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3.1.5 当受理申报的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提出问题,需要补正或进一步提交其他材料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补正提交。对申报要求有质疑的,应及时向质监机构提出咨询。 3.1.6申报人应当如实向质监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1.7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缴费通知的要求及时缴纳质量监督费。监督费在300万元以上的,可按分期方式缴纳,但首次缴费不少于20%;监督费不足300万元的,应一次缴清。 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后,质监机构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通知书》(以下简称《注册通知书》),准予登记注册。 3.1.8 对于确有困难,一时无法提供全部报监资料的,可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在申报表“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栏内加以说明,内容包括:报监资料不全的原因,继续补充完善的承诺和责任人,请质监机构及时开展监督的请求。 3.1.9 没有取得质监机构签署《申报表》的工程不得开工。如果擅自开工,质监机构有权责令其停工,并同时上报总站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3.2 监督工作开始前,建设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和质监机构的日常联络,包括接收质监机构的文件资料。 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等需要由其他责任主体知晓的监督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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