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菌制剂车间GMP自检细则汇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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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制剂车间GMP自检细则汇总

目的 :建立xx车间GMP自检细则,使其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范围 :适用于xx车间。 职责 :车间主任、技术主管、设备主管、技术员、质检员及 各岗位负责人按此细则执行。 内容: 1、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制定的《xx车间GMP自检细则》,本细则共条。 2、以本细则为检查标准,定期自检,自检完成后应当有自检报告并对检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附件 缩写 NA 参考文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修订历史 文件编号 NA 文件名称 xx车间GMP自检细则 序号 原版号 原文件生效日期 修订日期 修订位置项 详细修订内容 修订原因或理由 NA NA NA NA NA NA NA 文件结束 附件:xx车间GMP自检细则 xx车间GMP自检细则(草案) 文件编号: 版号: 序号 条款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1 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2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3 第十九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4 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5 第二十四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八)保存记录; (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6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7 第二十七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8 第二十八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9 第二十九条   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10 第三十条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应当正确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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