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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的见证人制度
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的见证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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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的见证人制度
口杜锈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一
,引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
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
或盖章.第112条第1款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
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第ll5
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
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
人,另一份附卷备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167条规定: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2名与案件无
关的见证人在场.第170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
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
章.同时该规则的第184条,第190条,第191条及第212
条分别对搜查,扣押物品以及辨认程序中见证人在场作
了相关规定.另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察规则》中也作了类似关于
见证人的规定.结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见证人的规定,
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理解见证人:应侦查机构的邀请参加到
勘验,搜查,检查和扣押物证书证等侦查程序中.现场观
察并监督特定侦查行为进行的全过程,并在必要时为此作
证的人.在我们所熟知的躲猫猫,做梦死,喝
水死,洗脸死等事件中,警方或看守所给出的死
收稿日期:2010-04-05
作者简介:杜钎格(1985一),女,河北石家庄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8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亡原因如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不慎撞到墙壁上受伤致
死,睡觉中做梦惊吓致死,喝水后莫名死亡以
及溺亡在洗脸台水池等,这些事件致死的几率极小,
但我们仍不能否认理论上其确有发生的可能性.然而,当
这样的死因被公布时,却引起死者家属和社会大众的强烈
质疑,原因何在?因为死因由看守所单独或经警方侦查后
对外公布,整个过程完全由公权力一方控制,而没有死者
家属或第三方的介入,退一步说,即使死因成立,因其程
序参与的单方性也很难取信于民.由此,见证人参与到刑
事侦查活动中监督侦查权力的行使,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
利便成为必要.同时见证人可在必要时对侦查程序的合法
性和客观性进行证明,提高公权力行为的公信度.见证人
制度的上述价值在该制度完善实施的情况下方得以体现,
然而该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却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立法及实践中见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的缺憾
1.见证人的法律定位缺失及权利义务未明确规定
上文已谈到,见证人参与特定的刑事侦查程序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也在多处作了
相关规定,但并未将其归入诉讼参与人之列,见证人不是
诉讼参与人,就无从界定其法律地位,当然也就没有相应
的权利义务.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侦
查人员严格执行见证人制度,详细,明确地告知见证人的
权利义务,显然过于苛刻.
2.对见证人的资格未作出限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
动中应当有见证人参加,但并没有涉及到见证人的资格问
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规定:勘验时
应有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其中,与案件无
关显然过于笼统,况且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谁能断定某
某人一定与案件无关,这种说法本身存在矛盾.指导侦查人
员进行侦查行为的法律法规对见证人的资格条件尚未作出明
确限定,那么侦查人员依此选择的见证人未必是合适的.
3.关于见证程序的规定零散且不统一
设置见证人制度的主要法律应当是刑事诉讼法,从现
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见证人参与见证特定的侦查活
动并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视案件情况而定.如《刑事诉
讼法》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第112条
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
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从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中可以
看出,见证人是否参与见证是有选择性的,假如勘验,检
查时有见证人的参加,则见证人须在侦查笔录上签名或盖
章,反之则无此必要;假如搜查,扣押时有利害关系人在
场,那么见证人则不是必需的.但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
细则性法规又有所不同,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蠢州■富职业掌院掌报………?
第167条规定: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2名与案件
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刑事案
件现场勘察规则》第28条规定:……勘验,检查现场
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在
上述条文涉及到的侦查行为中,见证人的参加又是必要
的.从法律效力的比较看,应以刑事诉讼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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