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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营销员新人培训教材新人培训WORD版保险法与寿险展业
保险法规与寿险展业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日益发展的中国保险业来讲,每一名保险代理人在同客户进行接触,推销保险的过程中,都应遵守保险行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作为一名合格的代理人,我们应该清楚在法律上我们享受哪些权利,应尽哪些义务;同时还应该把握在展业的过程中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不符合规定。由于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它本身是以合同形式存在的一种金融信用产品,与相关法律法规休戚相关,如果履行不好,也可能会出现很多法律纠纷。因此我们必须了解保险行业有关法律和法规。目前,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用于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的主要法规,1997年11月30日修订实施。
《保险法》的有关知识
一、保险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共计8章,152条。
(一)第一部分:总则
(二)第二部分:保险合同法,第二章,共60条。
(三)第三部分:保险业法,第三、四、五、六章,共62条,
(四)第四部分:法律责任,共16条。
(五)第五部分:附则,共6 条。
三、保险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
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经济、社会生活正常合理的秩序而制定的,任何人在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时,都必须遵守法律,符合法律的要求;违反法律的规定,将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从事保险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真实意思,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订立、变更和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威胁、强迫、欺骗他人从事或参加保险活动。保险行为是合同行为,保险活动是围绕着保险合同进行的,《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三)境内投保原则
《保险法》第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境内投保原则,一方面保险标的一旦受损,可以及时的到赔付,迅速获得保险保障;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和发展中国的保险市场,扩大保险需求,刺激保险消费,促进民族保险业的繁荣。
(四)专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原则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这条规定包含两层含义:即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未经法律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保险法》第91条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这一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必须实行分业经营。以财产保险为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不得从事人身保险业务;以人身保险为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不得从事财产保险业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形式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五)公平竞争的原则
《保险法》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我国保险法将公平竞争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目的就在于强调保险市场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应当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保险业务竞争。
保险代理人的有关知识
一、保险代理人的概念、法律特征
保险代理是代理行为的一种,是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扩展其保险业务的一种制度。保险代理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由保险人授权,代为销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等。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依据保险代理合同中保险人的授权。
保险代理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一)保险代理是由民法调整的行为。
法律行为是公民旨在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之一。《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而保险代理具备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征:在保险代理实践中,一是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二是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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