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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评价及填表说明: 3. 表1中“药品品种”、“抗菌药(0/1)”、“注射剂(0/1)”、“基本药物品种数”“药品通用名数”、“处方金额”均为每张处方的数据,其中,“基本药物品种数”为国家或者本省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品种。 4. 填写表2时,可以从门诊取药患者中随机选取30位,由调查人员现场填写。 5. 表3中“本地区平均数”是指本地市或者本省医疗机构各项指标的平均值,计算方法为:随机抽取本地区10—20家医院,处方总量不少于600例(张)的平均值,即抽取10家医院时,每家医院随机抽取不少于60例(张)处方,抽取20家医院时,每家医院随机抽取不少于30例(张)处方。“意见”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药学专家,根据各项评价指标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或者医师处方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某项指标严重超常时,应当提出预警信息。 * 开写处方的注意事项 每次药量不超过药典规定的极量。特殊情况需超过极量,应在旁重加签名,以示对患者安全负责;给药总量须根据病情和药品性质,一般三天量为宜,七天量为限,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毒药(包括成瘾性麻醉药)不得超过一日极量。限剧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病情紧急需立即取药者,用急诊处方或在处方笺左上角加盖“急”字图章或写上“cito! ” (急速)字样。 处方书写后,仔细核对;并向病人做必要说明和解释。 * 中国药典老幼剂量折算表 年龄 剂量 (成人=1) 年龄 剂量 (成人=1) 初生~1个月 1/18~1/14 6岁~9岁 2/5~1/2 1个月~ 6个月 1/14~1/7 9岁~ 14岁 1/2~2/3 6个月~ 1岁 1/7~1/5 14岁~ 18岁 2/3~全量 1岁~ 2岁 1/5~1/4 18岁~ 60岁 1~3/4 2岁~ 4岁 1/4~1/3 60岁以上 3/4 4岁~ 6岁 1/3~2/5 * 体表面积计算法 30kg以下 体表面积=体重(kg)*0.035(m2/ kg )+0.1 (m2 ) 一周岁以上 体表面积=年龄(周岁)*0.07+0.38 * 儿童剂量=成人剂量*儿童体表面积/1.7(成人体表面积) *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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