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002-1995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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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4-27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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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6-01-23 颁布
  •   |  1996-07-01 实施

GB 16002-1995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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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002一1995 前 言 细菌性痢疾(以下简称菌痢)是由志贺菌(又称痢疾杆菌)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是常见多发病,其 发病率在我国法定报告的甲、乙类传染病中居首位,而且往往引起暴发或流行,对劳动力影响很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附录D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单位:北医大一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素芳、路文彬、车文玺、王勤环。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 GB 16002一1995 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criteriaandprinciplesofmanagement ofbacillaryandamebicdysentery ,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的诊断标准及防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防疫机构作为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的诊断及防治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的可能性。 GB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6-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3 细菌性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诊断原则 须依据流行病学史,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进行综合诊断。确诊则须依赖于病原学的检查。 3.2 诊断标准 3.2.1流行病学史:病人有不洁饮食或与菌痢病人接触史。 3.2.2 症状体征 3.2.2., 急性非典型菌痢 症状轻,可仅有腹泻、稀便。 3.2-2.2 急性普通型(典型)菌痢 急性起病、腹泻(除外其他原因的腹泻)、腹痛、里急后重、可伴发热、脓血便或粘液便、左下腹部压 痛。 3.2-2.3 急性中毒型菌痢 发病急、高热、呈严重毒血症症状,小儿起病时可无明显腹痛腹泻症状,常需经灌肠或肛拭做粪检, 才发现是菌痢。根据主要临床表现有以下类型: 休克型(周围循环衰竭型):有感染性休克症,如面色苍白、四肢厥冷、脉细速、血压下降、皮肤发花、 发给等。 脑型(呼吸衰竭型):有脑水肿表现,如烦燥不安、惊厥、嗜睡或昏迷、瞳孔改变,甚至出现脑病、呼吸 衰竭。 混合型:同时出现休克型、脑型的症候,是最凶险的一型。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一12一15批准 1996一07一01实施 GB 16002一1995 3.2-2.4 慢性菌痢 急性菌痢者病程超过2个月以上为慢性菌痢。 3.2.3 实验室检查 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3.2.3门 粪便常规检查,白细胞或脓细胞)15/HPF(40。倍),可见红细胞。 3.2,3.2病原学检查,粪便培养志贺菌属阳性为确诊依据。 3.2.4 病例分类 3.2.4.1疑似病例,腹泻,有脓血便、或粘液便、或水样便、或稀便,伴有急后重症状,难以确定其他原因 腹泻者。 3.2.4.2 临床诊断病例,具备3.2.1,3.2.2和3.2.3.1中任何一项,并除外其他原因引起之腹泻。 3.2-4.3 确诊病例,具备3.2.3.2和3.2.4.2中任何一项 3.3 菌痢的防治原则 3.3门 预防原则 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应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同时加强对传染源管理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对重点人群、集体单位应特别 注意预防暴发或流行。 3.3.2 治疗原则 见「附录c和附录D(提示的附录)〕 3.3.2.1 一般及对症治疗。 13.2.2病原治疗:应及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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