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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以及与政策解读.ppt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与政策解读主讲人:商建刚;目 录;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取得了三个方面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公司从事基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法律规定; 发展二:网贷平台经营模式多样化;(2)第三方担保模式;(3)平台+货币基金(以陆金所为例)
;(4)自动投标模式(以人人贷为例)
;; 发展三:众筹融资的模式演变;;(1)信息安全风险包括:;互联网金融的运营依赖互联网的技术。随着该行业的蓬勃发展,大量的投资者转向线上投资理财模式。但是,不少线上平台在发展业务的同时,并未提供完善的技术,这使得平台在遭到病毒及黑客的攻击时,很容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投资者信息泄密及平台的运营失常。
;(2)担保风险; 有关担保机构的法律规定:;(3)产品异化风险;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期货合约,是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二)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 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4)流动性风险;(5)非法集资风险;模式二:发放虚假借款标的
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集资诈骗。
案例四:2012年12月,P2P网贷平台“优易网”负责人携2000多万元投资人资金去向不明,被捕后,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优易网相关负责人。法院的审讯笔录显示,优易网负责人因人脉资源不够,投资人的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借款人的增长速度,为留住投资人,优易网负责人发布虚假标,面对日益庞大的利息支付,通过炒期货赚钱来弥补漏洞,因屡炒屡亏,最后落荒而逃。该案涉集资诈骗罪。
;2013年11月25日,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相对明确的界定:
第一类,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类,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类,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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