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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
新 劳 动 合 同 法 主讲:李欣 劳动法规是用工管理的基础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度要求 经济全球化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 员工关系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之一 员工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同时要求依法管理意识的提高 劳动争议高发、企业败诉率高直接导致企业管理成本增加、形象受到影响 《新劳动合同法》说明 《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从2005年12月24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审议、在网上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经历了四年后,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物权法》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相关的又一部法律,并作为劳动关系方面的基本法律。 这部法律出台的社会背景: 目前实施劳动合同存在的四大问题: 劳动合同签约率特别低(如建筑业20%左右),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约率特别低,是社会埋下的一个不和谐因素。 低端劳动者的权利受侵害问题特别多,劳动维权成本高,而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 劳动者流动性大,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劳动关系不稳定。 工会在维权上的作用受到挑战。 这部法律受到两方面的压力: 一部分意见认为,不可以对劳动者的保护太强化,以免加大企业成本,削弱国家的竞争力。 另一部分意见认为,现在我们的劳工权利保护太弱,问题太多。 《劳动合同法》要在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上有所作为,要在两部分意见方面进行平衡取舍,以符合国家整体利益,它是两种力量以及其他社会整理力量博弈的结果。 第一部分 新劳动合同法的重大规定与变化 一、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二、这部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地位 《劳动法》是《劳动合同法》的上位法,它是根本大法《宪法》下平行于《民法》的基本大法之一。 注:《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在适用范围及合同必备条款有所扩大和增删。 地方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下位地方法规,凡条款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均要以《劳动合同法》条文为准。 《集体合同规定》是下位部颁规章,凡条款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均要以《劳动合同法》条文为准。 三、这部法律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和九十八条规定: 计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起仍存续的,再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之前存续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段的补偿年限和补偿标准按《劳动法》及各地方相关法规规定执行,后段补偿年限重新起算,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执行。 第二部分 《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 目录: 〈一〉适用范围 〈二〉规章制度 〈三〉劳动合同订立 〈四〉无效劳动合同 〈五〉工资支付 〈六〉劳动合同变更 〈七〉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八〉经济补偿金标准 〈九〉法律责任 〈十〉劳务派遣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1.《劳动法》第二条规定: (1)适用本法(形成劳动关系):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2)依照本法执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1)适用本法(建立劳动关系):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依照本法执行(建立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工会(第五十六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第九十三条)、承包经营个人(第九十四条)。 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中没有依据《劳动法》相关的字眼,只提“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原因是它适用范围扩大。 〈二〉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提出要求: 1.《劳动法》实体要求(第四条、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新增程序要求(第四条): 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工会或职工有权提出意见修改不适当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要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规章制度是用工管理基础 《劳动法》赋予企业的管理权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司法解释赋予法律效力 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依据 要求具备三性:合法、民主、公示 规章制度的制定技巧 表述应当适应管理本土化 设计应当体现处理对抗性 执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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