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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2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一、工作目的
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工作程序,统
一各级臭氧标准传递技术要求、核查技术要求和评价方法,强化对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机构 (以下简称运维机构)臭氧标准
传递工作监督,保证臭氧标准的溯源性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比
性。
二、工作依据
(一)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 (试行)(环办监测
函 〔2017〕242号)
(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环
办监测函 〔2017〕290号)
(三)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核查技术规
定 (试行)(总站质管字 〔2014〕 228号)
(四)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 (SO 、NO 、O 、CO)连续自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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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
(五)环境空气臭氧一级校准作业指导书 (试行)
(六)环境空气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接比对作业指导书 (试行)
(七)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间逐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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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比对核查作业指导书 (试行)
三、工作程序
臭氧标准传递采取逐级或跨级传递方式(见附图)。各级标准传
递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一级校准和比对
1.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以下简称监测总站)和环境保护部标准
样品研究所 (以下简称标样所)的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 (以下简称
SRP)为全国环保系统国家一级标准,每年溯源至中国计量科学研究
院SRP。
2. 监测总站每年组织全国环保系统的SRP,按 《环境空气臭氧
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接比对作业指导书 (试行)》进行一次比对,比对
合格后,有效期为1年。
3. 监测总站每年年初征集一级校准需求并发布工作计划,制定
年度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以下简称国控网)环境空气臭氧自
动监测的标准传递工作计划,并据此开展一级校准相关工作。
4. 监测总站按 《环境空气臭氧一级校准作业指导书 (试行)》对
区域质控中心臭氧传递标准进行一级校准。一级校准有效期为1年。
5. 监测总站每年年底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环境空气臭氧自动
监测标准传递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臭氧一级标准溯源情况;
(2)臭氧一级标准逐级或跨级传递情况;
(3)臭氧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4)全国环保系统SRP 比对情况;
(5)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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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其他有关情况。
(二)二级校准
1. 区域质控中心为二级标准传递机构,应确保其所有在用臭氧
二级传递标准均经过一级校准或全国环保系统SRP 比对,并在校准
或比对有效期内。
2. 区域质控中心应制定年度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的标
准传递工作计划,并上报监测总站。
3. 区域质控中心按 《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间逐级校准作业指
导书(试行)》对次一级臭氧传递标准进行二级校准。区域质控中心
SRP二级校准有效期为一年,其他二级传递标准有效期为半年。
4. 区域质控中心应配置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臭氧传递标准,其中
一台置于实验室,作为实验室控制标准,其余负责现场校准。使用
臭氧传递标准外出工作前后应与实验室控制标准进行比对,并制定
比对偏差控制要求,以检查运输等因素对其影响。
5. 区域质控中心向监测总站提交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
标准传递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臭氧标准传递情况;
(2)臭氧传递标准与实验室控制标准的比对情况;
(3)臭氧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4)年度工作计划;
(5)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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