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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_医疗损害处理法律制度

第二十二章 医疗损害处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一节 概述;案例导入1:故意切除输卵管案;;案例导入2;;第一节 概述;;第一节 概述;第一节 概述;第一节 概述;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二、二级医疗事故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需用透析替代治疗或行肾移植手术;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肝脏缺失或有重度功能损害,需行肝移植手术; 6.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2.双侧卵巢缺失;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四、四级医疗事故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其他手指中有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 15.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二、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 ???;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五、尸检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 ??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 2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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